看守所里对哪些情形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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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近亲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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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9条和《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

经办按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处长批准;

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回家探视。

看守所对哪些人应不予收押,已经收押的如何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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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的对象有哪些?

看守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此外,看守所因为特殊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判刑后,多久转到监狱?

一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后在一个月之内就会送到监狱。如果家属想看望的话,在送监狱的前几天看守所会告诉家属什么时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时候可以探视,判完之后也可以看但是必须的是有血缘关系的家属才可以探视,到监狱后一般的人员主要符合探视条件都是可以探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