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32015/05/08 由张滔转载看守所里对哪些情形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