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罚金刑问题时,高铭暄说,罚金属于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判处罚金,对于那些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单位来说,既可以剥夺其继续实施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
高铭暄表示,我国刑法中挂有罚金刑的罪约有200多种,其中有数额(包括明示数额或倍比数额)的仅占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没有数额。特别是对100多种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处罚,除了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外,其他一概没有数额。罚金不作数额的规定,严格说不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也不符合世界各国刑法中对罚金刑均有数额规定的通例。这一方面使司法实践难以掌握,使广大民众难以预测,另一方面造成各地法院适用上的悬殊现象。罚金不等于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有多少追缴多少;罚金则是针对犯罪人原来合法所有财产,罚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滥判罚金,往往无法执行,成为空判。判了罚金刑,但又不能执行,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
“罚金刑应有数额规定。”高铭暄建议刑法修正时对罚金的上限和下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采取明示数额制罚金或者倍数制、比例制罚金,其参照系数可以是被告人的年均收入、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应税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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