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指的是哪些死亡?

根据《事故分类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

工伤死亡;

冻死、热死、饿死;

煤气中毒死亡;

食物中毒死亡;

药物中毒死亡;

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