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32015/05/08 由张滔转载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指的是哪些死亡? 根据《事故分类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 工伤死亡; 冻死、热死、饿死; 煤气中毒死亡; 食物中毒死亡; 药物中毒死亡; 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