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略谈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理问题

2013年8月30日下午,北师大刑科院“京师刑事法实务大讲堂”第6期在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主讲人为法学两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题是“略谈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理问题”。本期讲座由北师大法学两院分党委副书记暨刑科院院长助理阴建峰教授主持,刑科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史立梅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副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袁彬副教授、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周振杰副教授以及北师大法学两院青年教师、博士生、硕士生共计50余人参加了讲座。

赵秉志教授演讲

阴建峰教授主持讲座

在讲座中,赵秉志教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薄熙来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
首先,赵秉志教授指出了薄熙来案件审判的四点法治意义:一是弘扬了现代法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别开来;二是彰显了反腐决心,反腐败既是现代法治的刚性要求,又是现代政治的刚性要求;三是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发挥了生动的法治教育作用。
其次,赵秉志教授分析了薄熙来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问题。第一,异地审判问题。成克杰和陈希同都是在北京审判的,但是之后,国家注意到了异地审判的重要性。薄熙来没有在辽宁、北京和重庆审判,而是通过异地审判,确保排除干扰和保证公正。这也说明,异地审判成为了我国审理高官犯罪案件的惯例。第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辩护权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庭审理中。切实保障辩护权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薄熙来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提出的所有异议都被法院允许了,公诉人也没有提出抗议。可以说,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得到了充分保障的。第三,切实保证证人的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关键证人,应当以要求其出庭作证作为原则,以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薄熙来案件中,注意传唤多位重要证人出庭,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赵秉志教授分析了薄熙来案件中的刑法问题。薄熙来案件中的三个罪名分别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赵秉志教授根据目前公开的案件事实对以上罪名的定罪问题、量刑问题以及共同犯罪问题作出了分析。
最后,赵秉志教授分析了薄熙来案件中的司法公开问题。薄熙来案件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从法治和政治两方面来说,都应当最大程度上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允许媒体和家属等参与庭审,并且通过微博公布庭审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原则。

讲座现场

在评论和提问环节,参加讲座的师生们对薄熙来案审判的法理问题提出了很多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例如王立军叛逃事件与薄熙来滥用职权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等,赵秉志教授一一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阴建峰教授给予了精彩的点评,他强调法律人应当更多关注重大法治现实问题,并主张要看到薄熙来案件审判积极的法治与社会意义,也要看到中国法治之路虽然任重道远,但毕竟是一步一个脚印在不断前行。(北师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耀宗供稿、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