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7/122015/05/11 由张滔转载曾大鹏博士论文 曾大鹏博士论文 曾大鹏: 1: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中心。 摘要: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