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证明与维护程序正当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与制度设置

有效证明与维护程序正当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与制度设置

摘要: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对当前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可采性”问题进行研究,在凸现程序正当性要求的同时,提出了自己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是对程序正当性价值的破坏;在个案真实和程序正当性之间,应该选择程序的正当性;并对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的具体制度设置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有效证明;程序正当性;矛盾;解决

程序正当性最早的思想渊源当推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大宪章》虽然是个封建文件,但首次将国王的权力置于法律意志之下,确定了只有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剥夺自由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法律的正当程序一词在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法令中首先出现,法令这样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采用了这一概念:“未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64年的第14条修正案将其适用扩大到各洲。法律程序正当性的最初目的在于给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提供程序的保障,防止国家利用刑事司法权利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当麦迪逊将正当法律程序写入他起草的《权利法案》初稿时,他只把正当程序看作程序性的保障。他的观念无非是汉米尔顿在1787年就一项纽约洲法律所表达的观点。该法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