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以来人类的法律,更可谓是众人智慧的结晶。自近代以来,法律的产生通过如下几种情形:其一是通过代议制方式产生或制定,这在大陆法系等成文法国家尤为常见;其二是在正当程序的保障下,经由法官的司法裁判形成判例法,从而一种专业智慧经过长期的耳濡目染,变成公民交往行为的规范依凭。它看上去与众人智慧无甚干系,但法官的裁判要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不可能不顾及人们日常交往中业已形成的行为规范。同时,由于它能较好地把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巧妙地结合起来,因而至今被世界各国在推进其法治建设中所青睐。其三是最近数十年间在不少国家勃兴的全民公决制。这种立法模式,把直接民主的理念贯彻到立法活动中,因之,至少在形式上法律直接来自全体投票人的智慧。
也经常见到这样的评论:自古至今,只要有人类社会,就有人们交往行为的规范,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不强调法治,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们才强调法治?笔者以为,这是一个饶有兴味、也颇值慎思的话题。
宗教控制的基本前提则是强调人活在现世,本是带着罪孽而来的,所以人类生来的义务,就是向至高无上的神灵忏悔,从而得到神灵的宽恕和接纳,以期在彼岸能获得幸福。它与道德控制的相同处是通过教化形成某种信仰,不过前者信仰的对象是现世的圣人及其示范,而后者信仰的对象是超越的、先验的神灵。同时,一种借助信仰的控制,势必也是心灵的控制。因此,在宗教控制的世界,对“思想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每每会胜于对行为越轨的处罚。在那里,对神灵的信仰义务和服从责任是每位信徒不能放弃的基本要求。
而法律(特别指近、现代法律)控制的前提,是主体性的萌醒,即每个主体都是自主的人格体,同时也是智慧的拥有者。人和人的智力之间并不存在天壤之别,反而差别不大。因此,法律控制首先寻求的是人们在行为上和法律保持一致。法律义务的设定,只能基于人们的行为,而不能涉及其思想。思想和信仰的世界,在法律上属于权利的范畴,而不属于义务的领域。即便法律义务进入人们思想领域,那一定是因为行为而连带到思想,而不是说法律义务压根儿就要控制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志。
以上述不同社会控制方式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条件来衡量,则当下中国正处于一个从简单的农耕熟人社会迅速地向复杂的工商陌生人社会迈进和转型的过程中。因之,如果说之前的传统道德控制和局部地区的宗教控制还有效的话,那么,在这个急剧转型的过程中,人们不无感受到传统道德控制的失灵。而向来缺乏宗教传统的中国,即使在局部地区和人群中存在宗教控制的有效性,但置诸全国衡量,其控制效力相当有限。退而言之,倘若宗教控制能够遍及中国各地及其亿万斯民,也未必能胜任愉快地调整一个流动性一日千里、陌生性相见不识、复杂性今非昔比的大型社会。因此,借助法律以适应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控制,是当代中国迈向复杂社会、进行社会转型中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所必须直面的问题。
分工导致一方面,不同分工主体只能一心一用、分工生产,每位分工生产者、每位劳动者都是市场上自治、自主和自由的主体。他们只对自己的职业分工负责,不对、也不可能对其他职业分工负责。但另一方面,每位分工主体不能在分工生产范围内直接满足其全方位的需求,人们皆须通过与他人的交换才能满足全面的需求,因此,简单社会中那种自给自足的情形不见了,代之而来的是人们只能身处于陌生人的交往中。这样一来,先前温情脉脉,主要靠熟人之间的道德自觉而维系的秩序模式随时可能面临坍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以往社会控制模式的机制应运而出,以替代既有的社会控制模式。这种替代模式不是别的,就是强调法律至上的法律治理模式。它需要现代法律既能够确保每位分工主体在权利上是自治、自主和自由的,同时,也要保障每位主体必须是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通过权利的自治性和责任的制约性以确保传统道德失灵后市场运作的健康有效。
民主政治对应于专制政治。专制政治是在国家重大决策中一人、或者一个统治集团说了算,因此,“有权能使鬼推磨”、“官大一级压死人”在专制政治下乃是常态。但民主政治是众人决定,或者至少也应是多数人决定,这与专制政治形成鲜明对照。众人决定意味着人人都有说或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这对于人民参政议政、国家集思广益而言提供了条件,但对于社会控制而言又势必带来麻烦。毕竟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同时,也伴随着人多嘴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复杂局面。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有效地规范民主,必然带来的是民主的不经济或者民主的无效率。甚至还会带来事与愿违的所谓“大民主”.要克服这些问题,必须强调“法治的民主”,即人们不时有所耳闻的“把民主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就社会转型中文化层面的要求而言,我们的时代已经无可逆转地面临着一个文化多元–价值追求多元、社会观念多元和文化趣味多元的时代。这些既是市场经济长期型塑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门大开,人们以开放心态放眼世界时的必然所获,更是我国公民在现代教育影响下,智识水平和判断能力日益提高的现实表达。无论价值追求多元、社会观念多元还是文化趣味多元,都意味着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纯”.如何在这个文化多元的时代保持基本的社会对话和共同体的团结?这也不能不提到法治。因此,不是笔者作为一位法学者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而是文化多元的客观情势必须让我这样说:文化多元时代理应是一个法治时代。
所以,当我们无可避免地面临社会-文化的多元现实时,积极地借助法律,而不是行政强控和意识形态说教来调整相关问题,以法治思维坚持把法律调整置于至上的地位,解决形形色色的文化纠纷,既能发动文化万花筒散发出五颜六色的光芒,也能保障在文化多元中的有效协商、博弈和对话,从而避免文化主体间的冷漠、疏离甚至对抗。因之,我国社会转型中必然面对的文化多元,也现实地要求以法治来结构社会、型塑文化、保障自由。
【作者简介】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哲学博士(山东大学,2004年),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