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价值
刘朝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刑事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被运用于我国各级司法实践工作,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但由于长期实行“疑罪从轻”、“疑罪从缓”,我国实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有必要在刑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表述相当模糊,以致学者们对第十二条的理解产生分歧。对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直接明确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含义,避免分歧。一些学者建议,刑诉法第十二条应表述为:“任何公民在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有罪前,应推定为无罪。”这种表述不仅指明了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也体现法院审判权的统一性、权威性。
二、有必要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我国实行法官合议庭制度,由法官合议庭作出最后裁决。各国法律都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法官在法律条款或案例的指导范围内对本案作出裁量。自由裁量是有一定尺度的,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则远远超出自由裁量的范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也可能被判无罪。在这么巨大的“裁量”空间里,对法官运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才能和勇气都是巨大的考验。
三、引导公众理解并接受现代法治精神。我国司法活动比较注重“民意”,即使刑诉法颁布以来,也有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的审判结果或多或少照顾了民意。但民意只是在某一时段公众意见的表达,这种表达往往受情绪的影响,如果公众情绪化的意见影响甚至左右了法官的判决,有可能造成误判。目前公众对“疑罪从无”的认知并不充分。某嫌疑人是犯罪人的可能很大,但由于证据不足,法官判处该嫌疑人无罪,公众多数不愿接受这个判决结果,会指责法官放纵了坏人。所以,引导公众理解“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必须履行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他们在被判有罪之前与一般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施以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身体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弱势的一方,他们很可能因此遗忘或忽视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除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还有“申请回避权”等等。对此,法官和其他相关的司法人员、部门,负有告知的义务,使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受到合法保护。
“疑罪从无”是国家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刑诉法中申明这一原则,是我国司法文明现代化的重要一步。不过,法律条文的书写与落实并不完全等同,当前我国司法界对这一原则的维护与实施还有缺失,因此,充分考虑我国现状,逐步地、合理地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有利因素,取长补短,使其缓缓融入到我国的法治体系中,是比较现实和有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