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

盗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夺、诈骗、贪污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盗赃物就民事法律而言,强调其获取手段的非法性。

对盗赃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国外的立法例中,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有条件的适用规则,即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时受到回复请求权的限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适应审判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在商品交易秩序尚未完全得到合法规制的情况下,善意购买人购买的物品中存在赃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影响交易安全。因为,赃物在物理特征上与一般商品并无差异,要求购买人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负担附加的识别义务,要求其对欲购买商品的来源进行详尽的调查,以便从其购买的商品中识别出是否为赃物,过于苛刻,甚至是不可能的。物权法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物权法没有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的考虑是,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由于物权法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留下了立法空白,也使得争议继续。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国已十分重视对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同等保护,在价值取向上也是兼顾交易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这从物权法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已是明证。而盗赃物和遗失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具有相似的法律机理。因此,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设置在同一法律条款,因而,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应已具有立法基础。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讲,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并没有明确排斥赃物的善意取得,也应存在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解释空间。客观地说,引入善意取得的机制在于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此外,审判实务中也普遍接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观念,也给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适用空间。当然,由于在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与不适用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是两难的:如果以保护权利人利益及物的静态安全为重,排斥赃物善意取得,势必对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极为不利;如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的动态安全为重,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则法的正义性将受到置疑。因此,在对相关利益充分衡量的基础上,寻找一种能折中的方法,既能提供对对方利益的保护又能兼顾两者利益的制度——承认赃物善意取得但给予一定限制,是必然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机关将来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的方式对盗赃物确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前,对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效力给予适当限制是公正解决原所有人与第三人纷争的良方,即可以考虑先类推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同时受到回复请求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