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应当以公共利益衡量作为公诉机关裁量是否提起公诉的根本准则,据此应当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二是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与暂缓起诉相配套的二元“消极公诉”机制;三是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人大审查起诉制度和准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公共利益;暂缓起诉;强制起诉;准起诉
刑事诉讼制度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每一次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动都将带动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的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1](P·66)正基于此,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的测震仪。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指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