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在检察机关全面展开要求简易程序应作相应完善

量刑建议与简易程序的完善

齐冠军马乐明

当前,量刑建议在检察机关全面展开,要求简易程序应作相应完善。

一、简易程序中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量刑建议实施后,简易程序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简易程序下量刑的公开公正难以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这就难以保证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虽然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但庭审过程中关于量刑的调查和辩论程序,公诉人并不参与其中,这就难以监督法院的量刑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观点认为可以事后对法院的量刑进行监督,但程序是实体之母,关于量刑程序的合法性难以判断,则难以保证实体判决的正义。同时,简易程序下量刑建议权的运行由于缺乏来自辩方的对抗,很容易导致量刑建议权不受制约和权力的滥用。

二是简易程序下量刑建议权的非司法化运作。量刑建议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监督权应当有其独立的逻辑规律和运作方式。而在简易程序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由于不派员出庭,使等边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失衡,导致了合议庭在缺乏量刑辩论的情形下即作出量刑的决定,而这更像是行政性的工作,与司法权的运作规律背道而驰。

三是简易程序下量刑建议的异化。简易程序下由于不需出庭,所以有的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时更加随意、缺乏严肃性;有的检察官缺乏工作经验,量刑建议失之机械,过于一刀切,没有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等等,导致了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过低,采纳率不高。

此外,由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院要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法官可以庭前阅卷,这必然会弱化庭审功能,导致未审先判,对被告人的量刑不经开庭已经形成预断,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简易程序中量刑建议相关制度之完善

(一)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当尽量派员出庭。

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效率是简易程序设置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但实施量刑建议后,须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和见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尤其是对于量刑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参与,只有如此才能做到量刑公开和公正。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果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则大大增加了基层的工作负荷。笔者认为可以层层推进,先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出庭: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供述不稳定的案件,新罪名或新类型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对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不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以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对于不派员出庭的案件,首先可以在征得法院同意之后,建立庭审远程监控制度,对于庭审的程序进行动态监督;其次,在技术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查阅庭审笔录的方式进行程序上的监督。

(二)应建立简易程序案件量刑证据庭前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证据知悉”或“证据公开”,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它产生于英美控辩双方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是刑事法律理论中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出准备。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开示不应仅局限于定罪证据,同时更应包括量刑的证据。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控辩双方庭前的量刑证据开示意义更大。这样一方面可以摒除证据突袭,如辩方庭审中提出未开示的证据,控方又不在庭审现场,则无法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量刑的证据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在量刑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量刑的预期会更为准确,被法院采纳率也会更高。

(三)应完善简易程序案件的律师帮助制度。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刑事案件没有确立强制辩护制度,多数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出庭,对于一个法盲或者近乎法盲的被告人来说,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使认为其量刑建议不当,又能提出多少有力的辩护意见呢?其结果将无非是检察机关的建议给审判人员造成影响,而另一方却不能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如何达到保证量刑公正的作用呢?简易程序案件中的律师参与率更低,被告人通常认为简易程序案件不会判得太重,对自己的量刑不够重视,所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积极性不高。控辩双方均不参与庭审是简易程序案件的常态,使等边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直接变为一对一的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公开很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没有律师出庭,被告人又通常对法律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很难得到有效对抗,进而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简易程序案件的律师帮助权应从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来进行。

(四)简易程序案件量刑建议权之制约。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量刑建议权也不例外,虽然量刑建议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但它对最终的实体判决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中,量刑建议就会显得更随意,量刑建议权的“寻租空间”就更大。对于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监督,主要有实行量刑建议的备案制度、执行量刑建议说明制度、实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说明制度、强化业务测评机制等。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应来自于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被告人、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利益主体的评价。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建议书应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不认可的,可以另行提起量刑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多的是针对被告人,而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则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将量刑建议书送达被害人,接受被害人的监督,如果其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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