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老年犯罪刑罚的轻刑化趋向

一.序论:犯罪预防的现实进路

对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效果,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达到刑罚目地的客观存在的实际结果,“刑罚的目的只有通过一种中介才能转化为刑罚的效果”[7]。现在已经面临着过多适用重刑所导致的恶性循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适用重刑,重刑之后恶性案件上升,于是适用更重的刑罚,重刑特别是死刑还明显具有助长恶性案件发生的消极作用[8]。笔者认为要达到刑罚目的,必须应和刑罚发展的轻刑化趋势。

本文的旨趣不在于探讨所有犯罪的预防,仅就对老年犯罪这一特殊类型浅析一二。老年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一直是困扰社会治理者的难题。随着刑法第八修正案的出台,有关老年犯罪的轻刑化规定,似乎显现了解决老年犯罪问题的端倪。

二.立论:老年犯罪的基本认识

(一)老年犯罪的概述

老年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老年人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对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必须依据老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适当做出。

(二)中国古代老年犯罪轻刑处罚的启示

三.本论(I):老年犯罪轻刑化的依据与意义

随着中国刑法发展多年,有关老年犯罪的区别对待终于在刑法典上得到了体现。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事责任年龄和量刑上对老年犯罪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做出如此的修改有其依据与一定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水平有所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13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法执行活动。一般而言,老年犯罪多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老年犯罪人的犯罪“情有可原”。老年犯罪人处于社会的弱势,即使犯罪也难有恶性犯罪,其主观恶性一般不大,年老犯罪人接受刑法惩罚后再犯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其人身危险性较小。甚至有老人为摆脱寂寞和贫困,通过实施一些“小偷小摸”而进入监狱以获得救助。对老年犯罪,判处缓刑的几率较高,建立较完备的社区矫正制度,既有利于矫正老年犯罪人的心理,也可以以此为基础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从而预防老年犯罪。诚然,当下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社区矫正制度还不足以承载如此的负担。对于社区矫正的问题,仍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对老年犯罪研究和预防的深入,可以预见老年犯罪的数量会逐渐减少。

(二)老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提升

老年犯罪的预防,本身是一个综合治理的体系。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的发展,老年犯罪预防的有了全面的提升,其表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和已有的治理经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已经有所加强,尤其是对空巢老人和贫困、孤寡老人的关爱。社会普遍提倡对空巢老人的关心,政府和一些组织也有所行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空巢老人因寂寞无助而犯罪的数量。

第二,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所发展。地方老年服务中心,养老院,敬老院和福利院等机构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逐渐在大中城市建立,随着城市人养老观念的改变,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人数增加。

第三,随着国务院推进医疗制度的改革,老年人(逐渐覆盖农村)的医疗有了相应的保障。尤其在农村,纵向相比较之以前有了一定的发展。

第四,老年社会生活的丰富,老年教育兴起。老年大学兴起,老年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老年人的社会生活得到社会关注,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区别对待

随着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犯罪人,应依法从宽,做到区别对待。此次刑法修正案在量刑上的轻刑化,体现了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较好的把握。

(四)有助于民众对刑法的认可

对于老年犯罪而言,我们认识到,一定意义上是由于社会发展长期忽略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会对于老年人和老年犯罪人是有亏欠的。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的老年犯罪人处以较轻的刑罚,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人道关怀。

(五)有利于法律的进步

四.本论(II):老年犯罪轻刑化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治理水平还较低。对于一般犯罪的社会治理,在户籍管理和身份消息管理(人口流动),金融信息的管理,社会服务行业的监管,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就老年犯罪来说,社会对空巢老人的关爱仍显不足,尤其是对农村的空巢老人。福利机构的不健全,不愿到福利院安享晚年的传统观念,社会关注和投入的不足,都使得对空巢老人的关怀力不从心。

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作为一项要长期运行的社会机制,静态上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当下可以以行政法为主),统一的制度建设,既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大力倡导也需要基层的社区积极配合。动态意义上需要针对每个犯罪人加以矫正。其中,值得说明的有几点。其一,由国家制定法律,更需要在实际运行中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在基层社区应当在将来法律设定的框架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基层运行的效果要有评价制度。其二,针对具体的矫正对象,应当将矫正制度具体化。首先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扩大矫正适用的对象。其次,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分级处遇制度,并针对不同等级设立不同义务内容、不同管束标准、不同权限范围,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

(二)进一步完善老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安排

(三)进一步在刑罚上完善老年犯罪的轻刑化

在刑罚的处断上,除了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死刑的适用和缓刑的适用上,对老年犯罪有特别规定外,笔者认为在总则中“刑罚”和“罚的具体运用”这2章中都应体现对老年犯罪的特殊性的考虑。

在第3章“刑罚”中:对于情节较轻微的老年犯罪人可以更多的适用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老年犯罪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监管和心理的矫正,在具体的个案中也要考虑特殊性;对老年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要更加慎重的选择刑期;于那些生活困难的老年犯罪人就没有必要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对于对老年人的量刑上,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法律,对可以判处较轻刑罚的老年犯罪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对于个案的特殊情况,在具体量刑时,法官应依据法定程序对老年犯罪人减轻处罚;对于判处实刑特别是有期徒刑较长的老年人,可以法定的减刑和假释上范围内加以考虑。

(四)增设保安处分

(五)针对老年犯罪的特点,在刑法个罪中体现轻刑化

针对那些为摆脱寂寞和得到救援而实施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的老人犯罪人,对于他们所犯的具体的犯罪,在处断时,对于他们所犯的个罪,尤其是犯罪金额不大或犯罪情节较轻的盗窃和抢夺应该体现轻刑化。

五.余论:刑罚价值的断想

在刑罚走向轻刑化的过程中,在体现刑罚的三个价值的同时,也作为促进文化的手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董磊,单位为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