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借款官司,证据多有瑕疵,互相矛盾之处也甚多。判决最终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因为法院对借款人父亲的一份谈话笔录,“对证据和事实起了关键的纽带和联结作用”。然而,这份谈话笔录本身能否成为证据,都很成问题———
被调查人不签字谈话笔录能作证据吗
李曙明
49岁的陈观娥原籍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由于常年在外经商,父母也于1999年相继去世,她多年没有回过青田。
2008年5月,她回了一趟青田。“这么多年,生意忙,回不去,可心里也想啊!毕竟从小在那里长大,外出经商前一直在那里生活。”而且,她在青田那边还有房产,“1993年买的,170多平米。”
然而,回到青田的她,却进不去“家”门了:“房子已经被法院拍卖给别人。屋里的红木家具、鸡血石,也都不见了。”据她讲,鸡血石价值不菲。
A借款官司让她“丢”了房子
让陈观娥“丢”了房子的,是一起借款官司。原告是程某,陈观娥是被告,起诉时间是1998年3月。
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81]青鹤民初字第50号”判决,认定如下事实:“1995年4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故向原告借取人民币4万元,美金2000美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约定还款期限为1996年农历7月30日,并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鹤城镇城角巷2号6楼一层一套房屋作抵押。”
据此,法院判决陈观娥偿还人民币本金4万元、美金2000美元及利息。
但据陈观娥说,她根本不认识程某。
判决书中有“被告陈观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的表述。陈观娥说,在之后再审程序中,她曾问过法官:“你们出公告了吗?”得到的回答是:“出示你也不知道。”
对遭遇诉讼一无所知,陈观娥自然无法上诉,也无法主动履行判决。青田县法院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拍卖。
“我后来打听的情况是,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只卖了60万元。”陈观娥说。
B第一次抗诉:程序、证据均有问题
从此,陈观娥开始为了要回房产而奔走。
2008年8月,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2008]丽检民行抗字第14号)。抗诉的理由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指两点。一是指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法院未向陈观娥直接送达判决书,邮寄送达既没有附送达回证,也没有挂号信回执,导致无法判别是否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应视为没有送达。”第二点是,原告程某的诉讼代理人是青田县法院离休法官,违反了《法官法》规定。
抗诉书用更大篇幅,论证本案“缺乏证据证明”。
青田县法院认定的证据包括:借条一张;证人证言三份,作证的分别是陈观娥的母亲王夏兰,陈玉花(化名)、陈玉兰(化名);青田县法院对陈观娥的父亲陈定浩所作的谈话笔录一份。
对于母亲王夏兰出具证明自己向程某借款的证言,陈观娥认为“肯定是假的”:“我母亲不认字,更不会写字,这份证言连是谁代写的都没交代,怎么能作证据?如果母亲健在,作个鉴定,看上面手印是不是母亲的,就清楚了。可母亲已经不在了,成了死无对证。”
尤其令她不能理解的是:“既然找到了我母亲,法院为什么不让她通知我出庭参加诉讼?”
丽水市检察院抗诉书,几乎对每一份证据,都提出质疑:
关于借条。从证据形式上,借条只有复印件,且原件已丢失无法核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一复印件不能成为认定借款存在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