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评价和考核体系的思考
摘要:随着法院各项改革的全面推开和深入,法官素质问题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掣肘改革全局和决定改革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法官素质的研究,目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的遴选、任用、资格、条件等,即法官的“入口”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法官的评价和考核也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在岗法官的素质保障和提升。
根据法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笔者认为,除了对法官的思想品德、职业操守、敬业精神等作风方面的评价外,应当重点评价、考核其审判工作实绩,因为上述其他内容包括作风等都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审判实绩中。审判实绩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办事效率。办事效率作为评价和考核法官素质的重要标准,是由法院所面临的庞大的工作量所决定的,同时办事效率也是法官个人能力的重要体现。对办事效率可以设定如下一些评价指标:办案数量。首先应当区别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其次还应当区别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等。做这种区别是因为各类案件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不同,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也不一样。当然这也只能是一个大体上的衡量。法定期限内结案数。这实际上是法官程序意识和办事效率的综合体现。其他工作量的记载,包括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学习等。这也要占用法官的时间,而且应当提倡给法官安排这样的时间,因而也能间接体现法官的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