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
你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实践中,轻伤害刑事案件往往是由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违法案件转化而来。我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一些公安机关只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仅把鉴定意见告知被侵害人。我也曾经针对这一问题申请办案部门作出解释,所得到的答复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仅适用于办理行政案件,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不适用。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伤情鉴定的程序又用了专门章节规定的比较详细,而且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生效。
对于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是否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二款规定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被害人和嫌疑人?
请予答复。
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王冰光律师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