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延长刑拘案件审查批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限定在七日以内。

笔者认为,将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不加区别地一律限定在七日以内,不符合办案实际。因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可以在七日内审结;而对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案件,往往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查、审核、讨论程序,在七日内审结很不现实。而且,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查批捕部门为防止超时限,常常不得已而采取一种向公安机关借用办案时间的“变通”方法,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应适当延长审查批捕时间。具体可以参照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规定,即对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