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监督,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简称《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决定》)。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对于进一步提高自侦案件逮捕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而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就对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提出了现实要求。
一、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赋予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即“监督权”;二是对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协助上级侦监部门客观公正地行使逮捕权,即“审查权”,改变以往监督、审查和决定权于一身的办案格局。侦监部门“角色”的转变,凸显了适时提前介入对于有效缓解审查逮捕压力,保证办案质量的必要性。在这一背景下,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提前介入有以下意义:1.提前介入便于侦查监督部门全面准确把握案情,为进一步提出逮捕意见提供有力支撑。2.提前介入可以节省审查时间。3.提前介入能够提高工作质量。4.提前介入有利于防范办案风险。
二、合理定位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自侦案件在理论上有很多有利的因素,在实践中需要合理定位提前介入,防止流于形式,力争取得实效。
合理定位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必须正确把握提前介入侦查的“度”,必须坚持“引导不代替,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职能的一体化不是组织的一体化”的原则,防止参与过多,出现包办代替或只讲配合,忘记监督,避免使刑事检察活动工作重心从公诉、侦查监督工作转向侦查活动,削弱控诉职能和侦查监督职能。侦监部门要把握原则,立足监督,理性地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来介入案件,不能产生一体化的错觉,代位侦查,越俎代庖。引导的范围限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重点从公诉的角度引导收集、固定证据,不能扩大引导范围,防止侦查监督的职能被弱化,合作过多,监督过少,制衡过少等问题。
三、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
提前介入的切入点,应当由检察长根据案情需要统筹安排,适时介入。侦监干警提前介入自侦案件,必须有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既要有侦查的理念与思路,还要有公诉意识与思维;工作中还必须要有全局观念和大局观念,做到既敢于监督,坚持原则,又善于监督,讲究方式方法,促进自侦部门规范侦查,保证办案质量。
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要规范侦查活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扩大战果;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引导查明涉及罪与非罪的证据;对于确实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在提前介入工作中要及时积累鲜活的实践经验,正确处理监督制约与配合协作的关系,树立对自侦案件严格把关是有利于自侦部门,有利于检察事业全局的意识。结合实践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1.书面检查该案中自侦部门运用各种侦查职权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2.书面检查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重点检查犯罪主体、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3.列席现场勘验、搜查、检查、扣押。4.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5.对办案风险进行评估预警,提出防范办案安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意见和建议。6.在自侦部门邀请的情况下,列席对重大案件的研讨。7.在自侦部门邀请的情况下,对适用法律问题如案件性质发表个人意见,对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提出建议,对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提前介入工作中要积极引导自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不要错过最佳的取证时间,从而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确保案件质量。
实践证明,提级逮捕之后侦监部门适时提前介入,提高了工作效率,促使侦查部门自觉逐步改变以往只注重提取有罪证据的做法,特别是更加注重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有效解决“以捕代侦”和对逮捕标准把关不严的问题,强化了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逮捕质量明显提高。不过,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对于“提前介入”可能存在的弊端,如可能先入为主、容易受到侦查人员影响等,要从多方面来避免:一是侦监与自侦由不同领导主管,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二是侦监部门要取得院领导对提前介入工作的重视,与自侦部门保持必要的“距离”。三是自侦部门要自觉接受侦监部门的监督制约等。
(作者单位: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