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邢罚目的新探

我国邢罚目的新探

邓修明

最近,全国刑法修改的学术讨论方兴未艾,我国刑罚的改革和发展是其讨论的热点之一。笔者以为,如何在理论上正确认识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我国刑罚改革首要的研究课题。虽然关于刑罚目的方面发表的论著甚丰,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均未能全面客观地揭示我国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应包括现有目的和应有目的。在此,谈一点看法,求教于法学界。

一、我国邢罚现有目的惩罚和预防

(一)我国刑罚具有惩罚目的

1:从我国刑罚的制定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其一,我国奉行“行为中心论”,从客观上表现了惩罚的目的性。刑法第条的犯罪定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不可否认我国刑法在‘定程度上注重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刑法分则体现“行为中心论”尤为突出,仅规定对实施一定行为处以刑罚,而且刑罚的轻重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大小而变化。其二,近年来的补充刑事立法更充分地体现了惩罚目的。自现行刑法年颁行以来,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我国立法机关先后进行了一系列刑事立法,纷纷提高很多常见罪的法定刑。我国近年来实行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别事政策,就集中体现了打击是中心、重点。根据实际出发,也是必要的。实践证明,打击犯罪也能起到一定预防犯罪的作用。

2:我国刑罚以惩罚为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刑罚机体中,无处不渗透着社会的伦理思想,也即公平正义观念。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更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正因为我国刑罚具有预防目的,才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所区别。但是,对过失犯罪所适用的姗罚却无法否认惩罚目的。这类罪犯很难说他们主观上有多大恶性,如果仅从预防角度来看,很多这类犯罪分子由于人身危害性不大,即使不受惩罚,重新犯这类罪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过失犯由于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又不能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