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完善

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美英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确立了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为建立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深入讨论坚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重大意义、坚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律根据、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的现状、坚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审判原则之一,实际上包括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调查案件事实,核查证据.并据此对刑事被告人作出判决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法官应当亲自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鉴定人的意见.审查物证。了解笔录和其他文件,以获得有关案件的第一手材料,保证将情况最忠实地传递给法庭,以便全面地对这些材料进行评价并作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在法庭审理案件时,不允许用委托的办法来完成诉讼行为。为此,一些采取直接原则的国家的刑诉法都规定,法庭审理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必须到庭。通常各国第一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比较严格地实行直接原则,但也有的国家刑事诉讼法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不出庭;上诉审法院的审判,许多国家不采取直接原则。严格讲,言词原则只是直接原则的一种含义或者说是要求,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特别是法庭调查和当事人陈述,须以言词即口语形式进行的原则。有些国家的立法还强调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必须经过当事人辩论,所以又有将其称为“言词辩论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