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检一体化:超越现实的制度设计

警、检一体化:超越现实的制度设计

摘要:警、检一体化模式的提出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检察对侦查的管理、领导、指挥和监督,与之相适应,应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警、检一体理论缺乏司法环境的现实基拙,因而注定了其“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结局。针对当前誉、检关系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捕诉一体化改革、检察官提前介入“证据把关”、重设“预审员”等途径加强警、检之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从建立立案、强制处分和撤案备案制度,以及畅通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促进侦查监督,以此确保侦查程序的公正。

[关健词]警、检一体化;侦查监督;诉讼效率;司法审查

一、替、检一体化的概念与理论

警、检一体化,实质上即侦、检一体化,川是警、检关系模式的一种具体类型。通说认为,警、检一体化的基本涵义是:侦查权由检察官和司法替察(即侦查人员)统一行使,在替、检关系中检察官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指挥、引导、监督侦查活动的进行。在主张替、检一体化的各种观点中,警、检一体化模式又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认为,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继续拥有法律监督权的同时还应增加侦查权。即,在警检一体化模式下,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掌握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另一种认为,应淡化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增加侦查职能,将侦查权与公诉权集为一体。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侦诉一体”。“’前一种主张主要集中在检察机关内部,属于一种实务的观点。后一种主张则是学术界主张警、检一体化论者的普遍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