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1月2日消息,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该条得以通过,仲裁人员的头顶将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但也有人认为,仲裁的持久生命力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枉法裁判”存在着太大的灰色解释空间,可能会给我国初创的仲裁事业带来长久的伤害。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能将枉法仲裁列入其中……理由是:
我国刑法是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一是从我国的仲裁制度看,除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外,其余的仲裁大多具有专业性和社会团体自律性。这方面它与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有本质的区别。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审判人员亵渎了国家权力。故不能把仲裁与人民法院的裁判同等对待。二是从裁决的纠纷看,不如人民法院全面。仲裁法规定,我国的仲裁是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人身关系等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即使枉法裁决,也只能造成局部的损害。三是仲裁不完全象法院判决那样具有终局性。我国仲裁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法律明确规定不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不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见,仲裁裁决即使枉法了,他的危害结果不一定会体现出来。根据犯罪的概念,要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里后果体现不了,这样就无法确定后果严重,犯罪构成上不具备条件,当然刑法不能追究了。
所以,笔者不赞同枉法仲裁入刑。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