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欺犯罪的惩治

李少平邓修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民事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不同类型的诈欺行为亦不断增加,严重地制约着市场经济框架的形成与发展。如何惩治诈欺犯罪已成为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解决的课题。笔者拟就惩治诈欺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谈点粗浅看法。

一、惩治诈欺犯罪的困惑

1:司法适用上的困惑诈欺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困扰着对诈欺犯罪的认定和惩治。其一,诈欺犯罪的复杂性导致了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诈欺行为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由一般的编造谎言发展到利用签订假合同、假投资、假捐赠、假集资、假广告、编造假工商信息科技情报、利用电脑技术编造汇兑程序以及利用期货贸易诈欺等等。由于这些行为大多具有合法的经贸“外衣”,虽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具有不法性质,但由于与其所依附的经济行为的特征性质相交织,从而造成对其构成犯罪之界定的困难。其二,大量的新类型诈欺犯罪行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未被追究。当前,对于诈取财产上之不法利益,如诈取债权、知识产权、房地产使用权、骗取劳务、娱乐旅游、免除债务等实际财物外的利益等,法律无此方面犯罪之规定,且这类行为又非直接表现为赤裸裸的诈取,许多群众甚至部分司法人员亦认为该类行为与财物诈骗不具等量的社会危害性而作为典型的民事诈欺行为处理。其三,诈欺行为的违法代价太低。一是诈欺行为界限的模糊,导致了大量诈欺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打击。二是诈欺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处罚太轻。许多诈骗分子诈骗金额高达千万或亿元,井至上百亿,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难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