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文书的签署认证问题
摘要私文书通常要经过制作人签署认证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个人应当采用签名方式,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印章方式。然而,机械地坚持传统的签署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致使一些文书不能获得证据能力,使诉讼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对于签署认证的方式应当持更开放的态度。
关键词:私文书;签名;盖章;签署;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中使用的书证多属于私文书,其中处分性文书通常都需要经过签署才具有证据上的意义,如果没有经过签署,或者在当事人有争议的签署未得到确认前,该文书是没有证据能力的。对于签署的认定,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区,致使在签署上有瑕疵的文书被轻易地否定了证据能力,极不利于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有鉴于此,笔者对签署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文书签署的证据意义
签署是当事人通过签名、盖章方式对文书予以认证,即通过签章表达对文书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愿意受到其约束。它具有简便和可靠的特征,因而成为社会信用的保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