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单位原则

万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摘要]:所谓案件单位原则,是指侦查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案件为单位和单元展开,对同一案件禁止重复侦查、禁止另案侦查。案件单位原则具有限定侦查行为指向的对象,防止侦查权随意扩张、保降公民基本人权的功能,它对于推动我国侦查程序改革和侦查程序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止匕原则没有予以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应得到遵照执行.

关键词:侦查;案件单位原则;案件;重复侦查;另案侦查

一、案件单位原则的双重内涵和要求

所谓案件单位原则,是指侦查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案件为单位和单元展开,对同一案件禁止重复侦查、禁止另案侦查。那么,又何谓以案件为单位展开侦查呢?这是要求侦查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案件为单位和单元进行,包括:其一,不得针对同一嫌疑人的同一犯罪嫌疑事实重复展开侦查,即禁止重复侦查;其二,不得将本案之侦查行为溯及他案,即禁止另案侦查。

(一)禁止重复侦查原则

所谓禁止重复侦查原则,主要是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基础而发展开起来的,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对被告人的同一;居稚行为重复追诉,一旦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己经判决的同一个案件再行追诉。禁止重复侦查原则具体义涵括了禁止重复启动侦查程序和禁止重复适用强制措施等内容。

1.禁止侦查程序重复启动。根据禁止重复侦查原则的要求,侦查机关一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己经受到刑事追诉的,那么就不应当再次启动侦查程序重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应当终止侦查、撤销案件,释放在押嫌疑人。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犯罪行为是否己受过刑事追究呢?即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呢?从法理上分析,既然如前所述,刑事案件是由人的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和物的要素(即涉嫌事实)两部分所构成。那么,所谓同一案件,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与涉嫌的犯罪事实均完全相同的案件,即同一嫌疑人的同一涉嫌事实;犯罪事实相同但嫌疑人不同,或者嫌疑人相同但犯罪事实不同的案件均非同一案件,无法适用禁止侦查程序重复启动的原则。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