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

摘要:侵占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严格把握,对具备侵占罪特征的行为,只有在侦查终结前仍坚持隐瞒占有事实、拒不归还的,才应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重视侵占罪与民法不当得到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以避免刑法扩大化趋势。对侵占罪的认定过于宽泛,有悖于刑罚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观点。

[关键词]刑法侵占罪不当得利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设罪名之一,放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本文拟讨论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联系与区别以及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等问题。

一、侵占罪的罪与非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

1、主体特征: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并无占有的故意,而是因为疏忽、遗忘、延迟而致未交还,或是因为交还不当,权利人未实际获得归还,不符合本罪的主观特征。

3、客体特征: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他人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