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论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摘要:民事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是程序控制权属的分配。按照控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当事人主控与法官主控两种基本模式,这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的运作原理。应明确民事证据调查具有目的指向性、时空特定性、运行技术性、过程法定性和要求正当性五个重要的程序特征,这对于理解程序控制权属分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证据调查程序;当事人主控;法官主控;程序权属分配

一、现代程序的构成与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问题

按照季卫东先生的观点,现代程序的基本构成因素是原则、两种“过去”的操作、对立面的设置、信息与证据、对话和结果的确定性等六方面。(1)原则是保障程序运行公平和富有效率的指导准则,它包括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四项。(2)两种“过去”的操作是指程序的运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使得决定过程充满了变数,因而当事人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对最后结论具有重要影响。(3)对立面的设置使得程序运行具有竞争性,它可以强化程序参加者的动机,同时抑制权力专断独行。(4)信息与证据的可靠性通过当事人公开论证和举证责任的分担来完成。(5)对话是指程序中的讨论、辩驳和说服,它们都要有针对性。(6)结果的确定性是指决定一旦公布,就应具有强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缚力[1]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