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看似以国外判例制度为参照,实则乃是一切司法制度运行须遵循的内在规律。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指导制度是个新生事物,该制度真正走入检察机关视野是在2009年年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指出:“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此案例指导制度走出人民法院的“专属区”进入其他政法机关的视线。也是在此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针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和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环节,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紧接着,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在高检院2010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和案件管理、执法监督、执法考评机制”,标志着检察机关正式启动这一制度。
但也有部分学者对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提出了一些疑问,这些疑问不仅针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更涉及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那么,在我国现行的权力配置体制中,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哪里?如有必要,检察机关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如何突出自身的职能特点并与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协调?这些问题关涉该制度的长久生命力,如果不在理论上得到澄清,就可能会阻碍该制度的推广、发展和完善。
二、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虽然来自于中央精神的推动,但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该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司法运行客观规律的需要,更是检察机关在新的社会形势下,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回应社会现实的产物。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克服成文法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在人类的法制史上,成文法的出现是法治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但成文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也如影随形地伴随着它,困扰着制定和适用它的国家和人们。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后工业时代,社会生活关系快速变动和日益复杂化,使得成文法立法的局限性愈发突出。成文法的局限性是由法律本身的技术特点以及法律价值选择的二律背反所决定的。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主要途径有:确定法律原则,制定法律解释,设定兜底条款,确立类推制度等。但前三者均属立法活动,仍然摆脱不了成文法固有的缺陷;类推制度适用的范围十分有限,基本上被排斥于刑事、行政领域之外。因而,仅靠上述四种方式,并不足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相较而言,案例指导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及时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弥补立法漏洞,细化立法规定,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合成文法普遍性、滞后性和社会生活无限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看似以国外判例制度为由头,实则乃是一切司法制度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我们并非照搬西方判例制度,而只是恢复事物的本来面貌,将其系统化、规范化并上升为鲜明的制度。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统一性有利于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适用统一的法律与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关乎法治的两个命题。前者是立法层面的问题,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后者是司法层面的问题,追求法律适用机制和适用效果的统一。“同等情形同等对待”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最基本的技术化标准。但由于成文法立法缺陷,司法人员素质、个性的差异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存在,司法不统一现象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根除的痼疾。“同案同判”,是一般人衡量司法正义是否实现的标准,也是影响判决的可接受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在合理的限度内对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避免和减少除司法人员能力、学识和认识上的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使得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的司法人员不得作为,从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现象,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社会形势发展和新一轮检察改革的客观需要。当前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一个社会高速发展、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时代,立法回应现实、调控社会的能力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突发事件频发,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却不容乐观。司法不足、司法不公、同案不同判、司法腐败等现象引起群众对司法的不满。面对这样的社会形势,2008年底中央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此轮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此轮司法改革中更是肩负着重任,检察改革成了近一时期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B2012年工作规划》,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就是针对检察执法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三、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的丰富实践基础。从检察工作的历史来看,虽然以前没有建立系统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典型案例对检察业务进行指导的工作模式由来已久。自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即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总结办案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以内部文件形式提供范例,统一办案标准。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布的案例,《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官方文献,是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是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的重要载体,迄今为止已经发布了300多个典型案例。二是自200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编辑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系列丛书,该书由国内相关法律领域的最著名学者撰写研究文章,所选案例均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案件,并将所选案例的有关法律文书原文刊登公布,该丛书是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举措,也是司法实践部门思考案例指导制度改革这一问题的一项重要成果。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内设业务部门相继出版发行的检察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如《刑事司法指南》、《典型疑难案例评析》、《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等案例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中所涉及的案例,该典型案例也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在不批捕、不起诉等环节,检察机关具有程序性的终结诉讼的权力,在这些领域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与法院不同,在我国的权力配置体制中,检察机关职能多样,既可以是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诉犯罪的公诉人,也可以是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中的裁决者而在程序上终结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等类案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地方。中央决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因此在不批捕、不起诉等环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既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特色,又与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互补,共同构筑一张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防护网,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有其正当性和可行性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孙春雨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