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乃仁心之术?

刑法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而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所具有的刚性无不凸显出其冷峻。而正因为刑法是研究恶的,才更要求我们要有一种善的冲动,因为刑罚是科处于人的,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的性质。正如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所言:“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威严”因之惩治犯罪,“慈祥”为其保障人权,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机能,正是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义。

刑法之治是良性法治,具有刚柔相济的内在品性。刑法之治的柔性凸显的是对人性的尊重、理解,更重要的是承认人性的弱点。刑法体系的柔性突出表现为:科学分析犯罪的成因、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关心被害人的心理抚慰、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权益、刑事和解的广泛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等等。这些无不充满着温情与宽容,刑法制定的本身就意味着善的存在。原来,向善才是刑法的终极目的之所在。

受过多年法学教育的我们,谙熟各种法律法规,积累的司法实践越来越丰富,锤炼的诉讼技巧日益成熟,曾经在堆积如山的卷宗材料中疲惫的寻找僵硬的法条适用,在简陋的提审室里机械般的填充着几纸讯问笔录,在庄严的法庭上唇枪舌战式的来固化对抗性的思维。刑法之善似乎正在从我们的视线中逐渐淡出,又仿佛视而不见,韦伯所担心的“司法像自动售货机”般的预言正在警醒着我们:刑法应该充满着对人的关注!而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也曾不无忧虑地告诫我们:不要习得争斗而忘记悲悯。他认为刑法的运用需要“慈悲高远的佛法”,至高的境界即为“刚猛的少林武功济以无限仁心”,刑法,也是仁心之术。

刑法是温情的,只有蕴涵着善良、人文关怀的刑法才具备认同效应和信仰期待。温情为刑法注入了人性魅力,温情注定了刑法不能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等违法性阻却事由更是刑法为人性弱点流下的“温情的眼泪”。刑法的温情要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得以实现,而社会公众更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感受刑法的人文精神。或许在贝卡利亚的笔下,刑法的脉脉温情体现地更为流畅、更具说服力:“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也应当是我们检察官所应坚守的信仰!

我们需要技巧,但我们更需要仁心,因为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比判处别人刑罚更让人备感责任深重的了。所以,我们需要真正领悟刑法的真谛,我们需要真正明白刑罚的意义。我们要秉承着专业素养与良知,恪守着客观公正的义务,去发现刑法之善,去实践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