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管低收费高赔付与合同对价

机动车保管低收费高赔付与合同对价

摘要:当前,城市机动车丢失现象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加,拿成都市来说,近两年发生的类似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就有几十起。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遇到诸多疑难的法律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车主存车时往往只交付了数额非常少的“停车费”绝大多数是白天停车一次收费元,夜间停车收费元至元,极少数虽按停车时间收费,但最多一次也只有几十元,而如果车辆一旦丢失,索赔数额由机动车的价值决定一般都在几万至几十万元。由此引发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收费几元却要赔付几十万元,这对停车场是否公平,是否应当减少赔付数额,即只判令停车场赔偿因车辆丢失而造成的部分损失。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似乎并没有争论和给予更多的关注。笔者最近集中调查了起这类案件,其中有件判令停车场赔偿车主全部损失,只有件判令赔偿部分损失,而这件判决赔偿部分损失的理由还是因为车主本身有过失而采过失相抵原则。王利明教授运用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提出在处理丢车案件时要考虑合同的对价因素,并认为低收费与高赔付之间没有一种合理的对价,所以赔偿范围不应当是全部损失。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和值得深人讨论的典型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