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军:性犯罪记录之社区公告制度评析——以美国“梅根法”为线索

【内容提要】为了预防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发生,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完善的性犯罪人登记制度,但是却对经由“梅根法”构建的社区公告等制度采取谨慎态度,即使在美国该制度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已经开始规划,因此,有必要梳理“梅根法”以及社区公告制度的立法背景、核心内容以及实践效果,并恰当地进行制度评析,综合地进行政策衡量,为将来建立适合于我国的性犯罪记录制度做好知识储备。
【关键词】性侵害犯罪梅根法社区公告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熟人间的相互依赖与监控力度不断减弱,社会生活中因犯罪所带来的信誉成本逐渐降低,似乎“人心正变狠”,⑴这不但直接导致以违反行政义务为构成要件的“法定犯”的急剧膨胀,如食品、卫生、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而且导致表现为“自然犯”的恶性案件的发生,如杀人、爆炸、抢劫等犯罪高发,诈骗犯罪比比皆是,不断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即便是强奸、强制猥亵等“色情犯”这些在过去属于“特殊不道德”的犯罪行为近期竟然也呈现“井喷”之势,大量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频频发生,⑵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底线。我们不禁要问,在这个人口流动日益加剧、社会交往日益频繁、人际关系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呢?但其实,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建立体系性的犯罪记录制度,尤其是在此基础上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公告、通报、查询等制度,对再犯危险性高的犯罪人采取危险管控措施,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当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美国针对性侵害犯罪探索了独特的性犯罪记录之登记与公告制度,但是经由“梅根法”构建的社区公告制度,各方相关争论从未平息,而我国如果要建构体系性的犯罪记录制度,对于“梅根法”的滥觞与嬗变、立法与实践决不能置之不理,即便无法从中直接进行制度方面的借鉴,却也是绕不过去的知识储备。

一、“梅根法”的立法背景与社区公告制度的建立

西方主要国家普遍要求刑满释放或者采取社会处遇的性犯罪人进行犯罪信息登记,并定期进行身份和信息的核查,这些措施能够为警检机关防控犯罪提供线索和依据,但是社会公众对相关信息却一无所知,无法采取措施进行自我保护,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一些州率先建立了社区公告制度,并最终为美国联邦法律所确认,成为刑事政策领域预防性侵害犯罪的一朵奇葩。
社区公告制度与世界知名的“梅根法”相链接,或者说,“梅根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社区公告制度,二者在狭义的层面甚至可以视为同义语。最初的“梅根法”是为了纪念新泽西州年仅7岁的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梅根·康卡(MeganKanka)而以其名字命名的法案。⑶1994年7月,梅根·康卡受心怀不轨的邻居邀请去看他家养的一只小狗,结果被强奸并杀害;后来查明,该邻居系患有恋童癖的性暴力侵害犯罪的惯犯,已经有两次性侵害犯罪记录,再犯危险性极高,但是公众对此却无从知晓,康卡的父母因此也没能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孩子。随后他们发起了一项旨在公开性犯罪人记录的运动,要求赋予公众对性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权利。1994年10月31日,新泽西州立法机关制定实施了“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TheRegistrationandCommunityNotificationLaws;RCNL),⑷这就是所谓的“梅根法”(Megan’sLaw),⑸该法案要求已确定有罪的性犯罪人必须向执法机关登记,并根据性犯罪人对社区可能的危险程度、信息的变更等提供各种层次的社区公告,以提醒社区公众提高警惕,预防犯罪的发生。
“梅根法”的贡献不在于建立性犯罪登记制度,因为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的一些城市就已经制定出台了“犯罪人登记法令”(CriminalResistryOrdinances),要求被定罪的严重犯罪的犯罪人需要向警察机关注册登记并随时报告其变动情况,目的是掌握其行踪以便协助预防和侦查犯罪,犯罪登记在当时成为一种控制犯罪的有效方法。⑹1933年9月12日洛杉矶市成为第一个制定实施“犯罪人登记法”的城市,截止到1954年,美国共计有49个城市制定并实施了自己的“犯罪人登记法”。⑺这一时期,城市是犯罪登记法的主要制定主体。性犯罪登记制度一开始只是作为普通犯罪登记制度的一个副产品的面目而出现,1947年加利福尼亚州依据业已存在的“犯罪登记法”引入性犯罪登记,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性犯罪登记的州,截止1989年,美国有12个州建立了性犯罪人登记制度。⑻这一时期也被称为应对性犯罪的第一次立法高潮,不过就立法主体而言,还仅限于各州层面的立法,美国联邦尚未有关于性犯罪记录的法律出现。
“梅根法”的贡献在于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性犯罪人社区公告制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泽西州并不是社区公告制度的创立者,华盛顿州早在1990年、明尼苏达州则在1991年已出台相关立法:华盛顿州的“社区保护法”(CommunityProtectionAct)规定了登记和公告条款,除了要求性犯罪人进行登记之外,还要求在一定时期内报告其任何的变动情况,否则会构成犯罪,以此保证社会公众得以获知性犯罪人的信息;明尼苏达州的“性侵害犯罪人登记法”(MinnesotaPredatoryOffenderRegistrationAct)规定,对于性犯罪人在结束监禁予以释放之前由专门的委员会(EndofConfinementReviewCommittee)进行危险等级评估和划分,被列为三级(高危险等级)的性犯罪人需要进行社区公告,关乎社区安全的该性犯罪人的相关信息将被通告。⑼当然这一时期的立法并不局限于要求对性犯罪人进行登记和公告,在某些方面甚至走得更远,如华盛顿州1990年制定的“性暴力侵害犯罪法”(SexuallyViolentPredatorsAct)引入了不同于刑罚和医疗的民事禁闭(CivilCommitment),可以一并决定附于刑事判决之后,待刑罚执行完毕后交由社会机构执行。⑽随后,美国各州效仿这两个州的立法,例如,路易斯安那州、田纳西州、阿拉斯加州、新泽西州等,都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犯罪记录登记和公告制度。截至1994年,共有24个州建立了自己的犯罪记录登记与公告制度。⑾这被称作性犯罪记录制度的第二次立法高潮,其突出特征就是建立了性犯罪人社区公告制度。
观察这一时期关于性犯罪的立法,背后往往会有一个令人震惊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侵害犯罪,都是公众积极推动而政治权力回应介入立法过程的结果,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对再犯危险性高的性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通告,以保障社区居民对居住安全的知情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这一时期的立法也仍然是停留在各州的层面,但是,随后美国联邦开始介入关于性犯罪的立法进程,1994年9月13日国会通过了“雅各布·魏特琳儿童与性暴力犯罪登记法”(JacobWetterlingCrimesagainstChildrenandSexuallyViolentOffenderRegistrationAct),1996年5月17日,联邦“梅根法”正式生效,并作为各州制定相关法律的模板,该法案修改了“雅各布法”的信息发布条款,不再认为按照性犯罪登记制度所收集的信息属于私人信息,允许各州按照州法律所允许的目的进行发布;指定的或者授权的地方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应当公布必要的关于性侵害犯罪人的信息,但是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公开。⑿在美国联邦的推动下,到了1996年,美国50个州全部制定了各自的“梅根法”,虽然具体规定以及执行的方式各州还是会有不同,但是,这标志着性犯罪记录的登记与公告制度正式在美国全境确立。
2006年美国联邦又制定了“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AdamWalshChildProtectionandSafetyAct;AWA),这是美国联邦关于性犯罪人犯罪记录最为全面也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同时也是现今仍然正在生效的一部法律,该法案包括7个主题,⒀其中“性犯罪人登记与公告法”(SexOffenderRegistrationandNotificationAct;SORNA)是本法案的主体部分,改进了性犯罪人的登记、查询、通报、公告等一系列内容。因为“亚当法”§129(a)条规定了前法废止条款,因此美国联邦之前制定的“雅各布法”、“梅根法”以及“帕姆法”等相关法律被废止。⒁虽然如此,“亚当法”§121条规定的社区公告程序仍然以梅根·康卡和另外一位受害者亚历桑德拉·扎普命名,⒂而且由于新泽西州仍然将性犯罪登记与公告法律称之为“梅根法”,因此“梅根法”的称呼依然被延续下来。需要指出的是,新泽西州“梅根法”可以包括性犯罪记录之登记制度和公告制度两个部分内容,但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梅根法”仅指社区公告制度,而且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认为要求性犯罪人进行登记不是处罚,因而也就不存在违宪的问题,反倒是社区公告制度引起了极大的争论,美国联邦和各级法院的态度各不相同,⒃因此在谈及“梅根法”的争论时其实指的就是关于社区公告等制度的聚讼,本文亦采此狭义的概念。在此意义上,“梅根法”的称呼已经不再是仅指某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者条文,而且还指代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二、“梅根法”的核心内容与社区公告制度的内涵

如果采狭义的概念,“梅根法”立法内容的第一个关键词就是社区公告。以新泽西州“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RCNL)为例,第2C:7—6条规定适格的被释放的性犯罪人在登记以后,拟居住地的市政当局的执法部门官员应当按照本法第2C:7—8条的规定进行公告;第2C:7—7条规定已经登记的性犯罪人住址发生变动的,移居地市政当局的执法部门官员亦应当进行公告。⒄从美国联邦的层面,如果说1994年的“雅各布法”对于犯罪人的性犯罪历史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以及是否能够进行社区公告还犹豫不决的话,⒅那么1996年的联邦“梅根法”则彻底地改变了关于性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的定位,只要是该州法律所允许的目的,只要是保护公众安全目的之所必需,相关的犯罪记录的信息都可以公开。⒆2006年的“亚当法”之“性犯罪人登记与公告法”(SORNA)则明确提出了其所倡导建立的“社区公告程序”(TheMeganNicoleKankaandAlexandraNicoleZappCommunityNotificationProgram),⒇对新登记或者更新的性犯罪人信息(被总检察长封存的信息除外)在第一时间通知总检察长列入信息库,第一时间通知适格的司法管辖区、执法机构、学校、公共住房机构、职业背景查询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等,至于志愿者团体,以及司法机关允许的其他组织、公司以及个人等,接收相关信息的频率可以进行自主选择,但是不得少于每5个工作日1次。
“梅根法”立法内容的第二个关键词是分级管理。新泽西州“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第2C:7—8条授权总检察长制定公告的指南和程序,不但列举了影响性犯罪人再犯危险评级的影响因素,而且具体规定了不同危险级别的公告规则:如果再犯危险性低,当地的各种执法机构应当得到通知;如果再犯危险性为中等,除各种执法机构外,该社区的所有组织,包括学校、宗教场所和青少年组织等都应当得到通知;如果再犯危险性为高,不但需要通知以上规定的执法机构、社区组织,而且社区中所有可能遇到该登记人的公众都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21)美国联邦“性犯罪人登记与公告法”对性犯罪行为的定义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大,从而扩大了性犯罪人的登记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所犯罪行将性犯罪人划分为三个等级,数字越大级别越高、罪行越重、再犯危险性越高,并且依据所分类别在登记期间、核查身份的频率、信息披露的范围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22)分级管理有利于“精确打击”,提供犯罪预防的效率。
关于分级管理也体现在公告的方式上,对公众安全威胁较大的性犯罪人的信息,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特别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人(thepublicshallbenotifiedthroughmeans…toreachmembersofthepubliclikelytoencounterthepersonregistered…);至于说公告的方式,可以用大相径庭来形容,有一些州的法律甚至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附加其他形式的社区公告,如特拉华州要求在性犯罪人的驾驶证上标明特殊标记,而德克萨斯州的科珀斯克里斯蒂(CorpusChristi)甚至要求21名性犯罪人在其前院树立指示牌,标明“危险!登记在案的性犯罪人住在这里!”,要求其汽车保险杠贴纸上标明“危险!登记在案的性犯罪人在车里!”等字样。(23)此种类似于“红字”(TheScarletLetter)的犯罪人信息公告模式,污名化的痕迹明显,虽说不上野蛮落后,但着实不算新鲜,更不能说时尚,只是其直接的警示作用的确会帮助被害人尤其是智识尚未完全的未成年人远离潜在的犯罪人,避免悲剧的发生。
“梅根法”立法内容的第三个关键词是信息查询。当今信息社会,各种数字化的手段也被应用于性犯罪记录的收集与利用,新泽西州立法机关认为公众通过网络获取性犯罪人登记信息将有利于提高公共安全,2001年7月23日,新泽西州“性犯罪人网络登记法”(12001,c.167)正式实施,(24)危险等级被列为三级(危险性高)和二级(危险性中等)的性犯罪人都要在网络上进行公告,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危险等级为二级的单独犯(solesexoffense)除外:未成年人犯罪、乱伦以及被害人同意但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性犯罪。而2006年联邦“性犯罪人登记与公告法”也要求对性犯罪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直接获取性犯罪人的信息。为此需要网络以及信息技术软件的支持,该法规定,在联邦调查局成立“全国性犯罪人信息库”(TheNationalSexOffenderRegistry),并保证信息的更新以及更新信息的即时电子传输;(25)建立“德鲁,索丁全国性犯罪人(信息)公共网站”(TheDruSjodinNationalSexOffenderPublicWebsite;NSOPW),(26)该网站包括所有性犯罪人以及其他在各司法管辖区网站上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并保证公众可以通过单一的查询,如犯罪人姓名、邮政代码或地理半径,即可获得性犯罪人的相关信息,当然,总检察长可以对信息查询设置限制条件。(27)SORNA对于互联网予以公开的性犯罪人的信息也予以明确,(28)对于登记造册的犯罪人信息,除了强制不予公开和酌情不予公开的内容之外,都要在互联网上公开;强制不予公开的内容包括受害人的身份、性犯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任何只有逮捕并未定罪的案底、总检察长认为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酌情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定罪的第一级性犯罪人的信息(针对儿童的指明的罪行除外);性犯罪人雇主姓名;性犯罪人就读之教育机构的名称;总检察长认为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文区分了性犯罪人信息查询与公告制度,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信息查询制度只是提供了获取信息的途径与可能,而信息获取还应当由相关人主动地进行查询;信息公告制度的重点则在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性犯罪人的危险程度主动地向社区中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信息的通报与发布,以确保信息顺畅地传达到相关机构和个人,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当然,从信息公开的层面来看,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民主动采取措施预防犯罪的权利,在作用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广义地理解公告制度其实也可以涵盖信息查询,尤其是在性犯罪人信息查询网站建立起来以后,公众更多地是通过信息查询来了解社区周边的性犯罪人分布情况。

三、“梅根法”的实践效果与社区公告制度的引申

“梅根法”以及社区公告制度针对的是性犯罪,尤其是性暴力侵害犯罪。从犯罪学的视角,这些犯罪归属于一个独立的类别,即色情犯,与道德感低下的犯罪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很多情况下,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必定被归入暴力罪犯之中。但是,每当极端的淫欲是犯罪的主要动机时,这种色情狂便常常被发现患有某种精神错乱……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类犯罪中也有许多非病态情况……这种罪犯所贪图的只是在实施这种应罚行为中所体验到的快乐,为此,他们牺牲了名誉并忍受着羞耻和嘲笑。一般说来,能够解释这些犯罪的应是道德力量的缺乏而不是怜悯感的缺乏。”(29)易言之,此类罪犯并非道德感低下,在某种程度上是缺乏控制力。加罗法洛对于性侵害犯罪的论述仍然值得我们深思,由于病态的性冲动具有难以抑制的特性,尤其是具有心理异常或者人格异常的性犯罪人往往具有极高的再犯率,基于性侵害犯罪的这种特殊性,仅仅依靠对犯罪人的教育或矫正,通过提高犯罪人的“道德感”或规范意识来预防犯罪,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此,监控、隔离甚至是消除这种特殊性也就成为一种策略上的选择。
从性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处遇上来看,对于性犯罪的预防也无非就包括“梅根法”、民事禁闭(CivilCommitment)、化学阉割(ChemicalCastration)等三种方式,(30)化学阉割不仅不人道而且也难以解决行为倾向和心理异常的问题,更无法阻止犯罪人以其他工具或方法进行犯罪,本不可取;民事禁闭不同于刑罚和医疗,可与刑罚一同判决,待刑罚执行完毕后交由社会机构执行,实质是对危险的性暴力侵害犯罪人与社会进行隔离的一项保安措施,效果与不定期监禁无异,不仅难以达到矫正的目的,而且因其惩罚性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相比较而言,“梅根法”虽然也存在着是否违反“不溯及既往”(expostfacto)、“双重危险”或“一事不二罚”(doublejeopardy)原则,是否属于被禁止的“褫夺公权或财产权法案”(billsofattainder)或“残酷、异常之刑罚”(cruelandunusualpunishment),是否侵犯“平等保护”原则(equalprotection)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或“迁徙自由权”(fighttoprivacyandtravel)等三个层面七个方面的争论,(31)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梅根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区之安全,因此社区公告是“矫正性”(remedial)的而非“处罚性”(punitive)的,所以并无违宪的问题;另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与保护性犯罪人的权利相比保护社区居民的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更加重要,(32)由此,“梅根法”仍然是一个较好地平衡了各方权利与利益的刑事行政政策,通过调动行政、社区、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对特殊人员进行管理与监控,特殊预防的效果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经由“梅根法”所建构的社区公告制度不但称不上完美,相反,各种弊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性犯罪人由于在生活的社区中被公告而受到孤立甚至是排斥,难以改过自新,难以重新融入社区圈子、复归正常的社会生活,甚至再次选择与社会对抗;另外,性犯罪人在社区中的住址被曝光,也容易受到歧视甚至是民间私自的“执法”;有的性犯罪人则可能会选择逃避登记甚至从此隐居进而造成更大的执法困难,使得社区公告制度形同虚设等等。这些刑事政策目的在具体的制度构建过程中也必须予以全面且综合地考虑,其他国家或地区之所以没有选择社区公告制度,(33)在于更加看重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刑事政策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没有像美国那样如此频繁地发生针对儿童的严重的性暴力侵害犯罪。但问题是,如果社会形势真的发生了变化,社区公告或者类似的制度作为一种针对特殊人员的社会管理手段也未尝不可以进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
我国尚未建立针对性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制度,即使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制度也并未形成体系,实践操作过程中极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34)不过,有鉴于当前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为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两高三部”已经于2012年5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35)意图通过建立体系性的犯罪记录制度,如犯罪人员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通报、信息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更好地进行犯罪信息控制、促进人权保障、实现刑罚目的。究其实质,犯罪记录制度是对特殊人群进行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一项事半功倍的刑事行政政策,精神实质在于抓大放小、宽严相济;同时该制度也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促使再犯危险性低的犯罪人尽早复归社会,功利目的则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易言之,犯罪记录制度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进行筛选的机制,将有限的社会管理力量集中到需要重点监控与帮教的人员之上,更加有效率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还可以禁止登记在案的犯罪人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如性暴力侵害犯罪人不得从事教师、保育员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通过隔离的方式防患于未然;另外,将犯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或者拒绝对已经成功再社会化的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等,以达到前科消灭的效果,(36)确保这些人员真正地复归社会,促进人权保障的制度化。可见,犯罪记录制度对于社会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犯罪记录的体系上来看,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员登记制度是前提,而公告制度可以认为是对登记信息的具体运用,或者是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信息服务,如此,究竟是美国式的“社区公告”还是英国式的“披露制”,抑或为公众提供自主查询登记信息的途径还是仅仅允许执法机关相互间的信息通报与流转,都无非是社会控制与治理的一种方式而已,全凭犯罪态势的轻重缓急不同而可以备选的,由此看来,“梅根法”的着力点在于公开和利用犯罪人员的登记信息,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使“遁形人”显影:一方面,控制犯罪的环境与条件,虽然不能做到“不让人偷”,却也尽量做到“让人偷不着”;另一方面,类似的信息公开或者信息服务制度,可以增加犯罪的成本,尤其是信誉成本,并且通过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某些职业,或者至少是加强职业活动的过程性监控,减少犯罪的机会,以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然,为此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犯罪背景的核查,美国关于犯罪记录的最新发展是,由于“梅根法”和“亚当法”的扩展,现在重要的犯罪信息和个人信息都可以在网上轻而易举地获得,完全免费,社会对于信息服务的需要甚至直接催生了一个新兴的职业——犯罪背景调查;联邦和各州法律也越来越多地进行授权并批准对个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尤其是在易受侵害的人群周边工作,或者易受罪犯或恐怖分子渗透影响的职业,(37)甚至允许商业性的犯罪信息销售行为。(38)美国即使在犯罪背景调查方面也走得很远,但是,犯罪背景调查其实也是对犯罪记录的正常利用,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模式,而且社会对此也有非常现实的需求,因此采取恰当的方式,如可以实行“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模式,或者采取有限制的或经批准的雇主查询模式等,进行相关的职业背景调查,如此,类似“性侵外教”屡被雇佣的事件(39)也就不会发生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屏蔽了此种潜在的危险。
犯罪记录制度并非仅仅以预防犯罪为目标,不但需要长期系统的建设,而且即使建立了体系性的犯罪记录制度,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并非能够立竿见影,更何况还常常受到事后预防的诘难,但是,美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尤其是以“梅根法”为依据建构的社区公告等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服务从治理的角度进行审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需要我们进行全面的理解和辩证的对待。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石勇:“剖析当代国人社会性格:人心正变狠只为求生存”,载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130716/n381712831.shtml?qq—pf—to=pcqq.c2c,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9月10日。
⑵有关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相关数字和典型案件,参见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s2012/sexabuse/;http://news.sohu.com/20130625/n379741840.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9月10日。
⑶美国许多关于性犯罪方面的法律,常常冠以被害人的名字以示纪念或警示,有的直接在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简称,如“梅根法”,有的则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称呼,如下文的“艾丽·扎普法”,本文亦遵从此规则,在后文第二次出现该法律时直接使用“XX法”进行指代。
⑷SeeN.J.S.A.2C:7—1to—11.Onlineat,http://lis.njleg.state.nj.us/cgi—bin/om_isapi.dll?elientID=393009&depth=2&expandheadings=off&headingswithhits=on&infobase=statutes.nfo&softpage=TOC_Frame_Pg42.
⑸See“ReportonImplementationofMegan’sLaw(2012)”byCriminalPracticeDivision,AdministrativeOfficeoftheNewJerseyCourts,onlineat,http://www.judiciary.state.nj.us/criminal/megnrept.pdf.
⑹TerryThomas,TheRegistrationandMonitoringofSexOffenders:Acomparativestudy,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1,p.28.
⑺SeeAppendixB(LocalitiesWhichHaveEnactedOrdinances)oftheNote,“CriminalRegistrationOrdinances:policecontroloverpotentialrecidivists”,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Vol.103,No.1(Oct.,1954),p.108.
⑻TerryThomas,TheRegistrationandMonitoringofSexOffenders:Acomparativestudy,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1,p.37.
⑼TerryThomas,TheRegistrationandMonitoringofSexOffenders:Acomparativestudy,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1,pp.42—43.
⑽RoxanneLieb,“Washington’sSexuallyViolentPredatorLaw:LegislativeHistoryandComparisonsWithOtherStates”,December1996,p.1.http://www.wsipp.wa.gov/rpffiles/WAsexlaY.pdf.
⑾TerryThomas,TheRegistrationandMonitoringofSexOffenders:Acomparativestudy,LondonandNewYork:Rouf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1,p.45.
⑿SeePub.L.No.104—145,§2,110Stat.1345(May17,1996),codifiedas42U.S.C.§14071(d).
⒀SeePub.L.No.109—248,§1,120Stat.587—650,(Jul.27,2006),codifiedas42U.S.C.§16901etseq.
⒁SeePub.L.No.109—248,§129,120Stat.600,(Jul.27,2006).
⒂即“MeganNicoleKankaandAlexandraNicoleZappCommunityNotificationProgram”,其中,亚历桑德拉·扎普,2002年7月19日在马萨诸塞州的布里奇沃特(Bridgewater)遭到杀害,凶手保罗·莱西(PaulLeahy)是一个性犯罪惯犯,与被害人并不相识。2004年4月7日马萨诸塞州制定的“性犯罪危险人物法”(SexuallyDangerousPersons;MGLc.123A)生效,通常被非正式地称作“艾丽·扎普法”(AllyZappLaw),相关法律内容可以参见,https://malegislature.gov/Laws/GeneralLaws/Partl/TifleXVII/Chapter123A。
⒃参见黄富源:《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与其法律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第96期(2003年5月),附录二、三。
⒄参见N.J.C.A.2C:7—6to7—7.
⒅该法规定,各州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被视为个人隐私,除非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公开:一是,为了执行法律可以向执法部门披露;二是,可以向政府机构公开以便进行机密的背景调查;三是,指定的州执法机关以及任何被授权的地方执法机构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可以披露特定的登记人相关信息,但是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公开。SeeSubsec.(d).Pub.LNo.103—322,9170101,108Stat.2038(Sept.13,1994),codifiedas42U.S.C.§14071(d).
⒆参见Pub.L.No.104—145,§2,110Stat.1345(May17,1996),codifiedas42U.S.C.§14071(d).
⒇参见42U.S.C.§16921.
(21)参见N.J.C.A.2C:7—8(c).
(22)参见See42U.S.C.§16911.
(23)TerryThomas,TheRegistrationandMonitoringofSexOffenders:Acomparativestudy,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Taylor&FrancisGroup2011,p.117.
(24)参见N.J.C.A.2C:7—12to7—19.
(25)参见42U.S.C.§16919.
(26)该网站地址为:http://www.naopr.gov,各州、非合并建制领地、印第安各部落的互联网登记处的资料均有链接可以查询。
(27)参见42U.S,C.§16920.
(28)参见42U.S.C.§16918.
(29)[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5—126页。
(30)参见林明杰、张晏绫、陈英明、沈胜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处遇——较佳方案及三个争议方案》,载《月旦法学杂志》第96期(2003年5月),第160页。
(31)参见“SummaryofMajorLitigotiononNewJersey’sMegan’sLaw”,Availablefrom:http://www.megannicolekankafoundation.org/nicourtchallenges.htm.
(32)参见黄富源:《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与其法律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第96期(2003年5月),第140页。
(33)除了美国之外,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均未实行社区公告制度,英国“性犯罪法”(SexOffendersAct1997;2003)采取的是“披露制”而非“公告制”,即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性犯罪人也可以实行选择性的通知或通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法律传统属于英美法系,但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2008年发表谘询文件《关于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第1项就是“不建议在社区内作广泛通告”。该咨询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hkreform.gov.hk/chs/docs/sexoff_c.pdf,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9月10日。
(34)参见于志刚:《犯罪记录报告制度的批判性解读及其完善——以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为视角》,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73—74页。
(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法发[2012]10号)。
(36)参见于志刚:《“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37)参见[美]詹姆斯·杰克布斯、塔玛拉·克莱皮特:《犯罪记录范围、用途和可获得性的扩张》,徐翠翠等译,载《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第357页。
(38)参见[美]詹姆斯·杰克布斯、塔玛拉·克莱皮特:《犯罪记录范围、用途和可获得性的扩张》,徐翠翠等译,载《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第366页。
(39)2013年4月26日北京警方透露,在英国涉嫌猥亵儿童,而被当地警方通缉的英国人尼尔·罗宾森因涉嫌在华非法居留,在北京被拘留审查。对此,英国萨里警察局证实,尼尔·罗宾森47岁,因在2000年到2002年间性侵一名儿童和传播儿童淫秽照片而被萨里警方通缉。据称,此前罗宾森曾经在北京一家国际学校任教3年。参见“北京外教疑系英国性侵儿童逃犯被拘:己任教3年”,载中国网,http://news.china.com.cn/2013—04/27/content_28671877.htm,最后浏览日期:2013年9月10日。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