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摘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权遭受学界部分学者的质疑。但是,从检察制度生成的历史来看,检察官角色产生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监督、制约法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由检察官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法官的程序违法行为实施监督,也符合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角色的基本定位;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检察官行使审判监督权包括庭审监督权并不会破坏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以及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因此,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具有法理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检察官;法官;庭审监督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表现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以及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三个方面。但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法理合理性,学界历来存在争议,争论的核心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检察官应否监督法官;其二,检察官能否监督法官;如果前两项成立的话,其三,检察官又该以何种方式监督法官;尤其是检察官能否对法官实施当庭监督。在下文中,笔者将这三个问题分别予以回答,证立检察官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法理合理性,并借以澄清学界关于审判监督权的一些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