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三方面完善换押制度
王守兵
换押制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对被羁押的人犯,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和办案单位的更替,新承办单位须以书面通知看守所的制度。该制度最早规定于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换押制度实施10多年来,对有效规范公检法三机关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起了积极作用。
因案件管辖而引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项经常性工作,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的主客观原因,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换押期限规定不明确,与刑诉法没有相互衔接;办理换押环节繁多,换押手续操作繁琐;变更办案程序后不能及时告知或通知;互相借用办案期限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关于换押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缺陷。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一、转变换押程序,明确换押责任。即将换押手续修改为由移送案件一方完成,并明确把换押责任落实到各办案部门的案件具体承办人,同时确定每个单位的换押联系人,做到责任到人,联系到位。在具体操作上,移送单位将案件送达后须三日内到看守所换押。
二、探索多种换押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方便、高效地执行换押制度,笔者建议在传统的换押方式外,还可探索其他更简便、更实际的换押方式,比如采用电话告知换押、信件换押等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公检法联网专线的方式进行换押,并可深化公检法三机关司法衔接机制,扩大彼此信息交流途径,加强对换押制度的动态监督。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制度保障。为强化换押制度执行的管理,特别是为了预防超期羁押,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笔者建议如下:
1.实行超期临界预警机制。可以规定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届满前7天,由看守所采用口头或书面向办案单位发出预警,催促办案部门及时办理换押等相关手续,在羁押期限届满前3天,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再行督促催办,以保证严格及时地执行换押制度。
2.建立通报交流机制。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对各办案单位执行换押制度、预防超期羁押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定期对换押工作的落实情况在公检法三机关进行通报;同时,在执行换押制度的过程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政法工作联席会,交流执行换押手续情况,针对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交流意见,总结经验,使换押制度能有效地得以正确执行。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在明确了执行换押制度的责任后,对于执行不力的个人及单位,造成诉讼程序不清、超期羁押统计数据不准确,甚至导致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具体实际操作如下:(1)对执行不力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所在办案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2)在内部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时,根据执行换押制度不力所造成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办案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在定期或不定期的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一定的对换押制度执行不力责任人建议处分的权力;(3)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纪委有关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肃查究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