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部门报请逮捕意见与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

职务犯罪逮捕出现意见分歧怎么办

赵艺林陈竞华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针对在一些案件中侦查部门报请逮捕意见与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通过采取“坚持内部监督原则、树立积极把关意识、实行三项工作制度”三项措施,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逮捕意见分歧协调制度,推动了改革顺利实施,在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中,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保障了查案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取得较好效果。

一、坚持一个原则,强化内部监督

有效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促进规范执法,保证案件质量,是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目的所在。改革实施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坚持强化内部监督原则,侦查监督部门既做好逮捕措施适用的把关者,又做好侦查程序瑕疵的纠错者,通过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制定工作细则,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强化办案力量和装备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案件办理中严格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和高检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加强证据和逮捕必要性审查,对轻微犯罪慎用逮捕措施。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1161人,不捕127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比例为51.9%;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27案,已立案25案,其中6案6人已被逮捕,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件次,均已纠正。内部监督的加强,彰显了改革成效,也改变了外界认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己监督自己”、“平行监督弱化”的偏见,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二、树立一个意识,强调严格把关

改革以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既要同级审查,又要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不仅工作量大幅增加,而且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侦查部门在一些案件的认识上的分歧也不断增多。针对这种情况,河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树立积极把关意识,不单纯为监督而监督,主张通过监督促进侦查活动更加规范,提升案件侦查质量,努力实现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相统一。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既严格把握证据条件杜绝草率逮捕,又防止因求全责备而陷入细枝末节,影响侦查工作开展,贻误战机;另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突出规范取证和引导侦查,认真研究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特别是同级侦查部门的意见,从有利于突破案件出发,积极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促进侦查部门不断提升取证水平和案件侦查质量。如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办理葛某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尽管赃款去向不明,但主要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遂决定适用逮捕,后经侦查部门补查,不仅相关证据很快得以完善,而且还发现了葛某涉嫌销毁会计账簿、凭证犯罪。

三、建立三项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河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把关意识,把逮捕意见分歧协调机制建设作为支撑,形成执法合力,不断优化上提一级案件办理效果。一是在案件报捕前细化刑拘通报、提前介入机制,密切侦捕衔接。下级院侦查部门对证据相对薄弱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刑拘后及时通报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以便提前派员介入,围绕逮捕条件交换意见,明确侦查方向和计划,强化对关键证据的调取,完善证据链条,提高报捕案件质量。二是在案件审查中完善听取侦查部门、人员意见机制。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报捕时证据体系尚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建立听取侦查部门、人员意见机制,全面把握案件侦查总体情况和发展空间,对已有间接证据印证且案件有突破条件的,或现有涉案数额较小但已涉嫌犯罪且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取得重大进展的,果断适用逮捕措施。三是在案件逮捕、不捕后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的作用,对需要补查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促进证据体系完善;对适用逮捕措施后侦查难以为继、不再具备取证条件或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如商丘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推行“案件跟踪卡”制度,不仅监督案件后续侦查情况,还跟踪起诉、判决情况,以此评价逮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强化把关意识形成了侦捕合力,河南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逮捕质量稳步提高。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大案比例分别从改革前2008年的57.4%、69.6%提高到2011年的73.4%、80.5%,案件结构明显改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由2008年的84.7%、79.9%提高到2011年的88.6%、86%;职务犯罪案件捕后轻刑判决率(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刑)由2008年的12.45%下降到2011年的10.68%。(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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