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特点与错案
侦查是对抗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其主要目的是排查犯罪嫌疑人,证明犯罪。与其他社会活动相比,侦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它是从线索开始,从怀疑开始,侦查结果带有偶然性,侦查的特点决定了侦查活动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不能完全避免失误。
㈠案件线索与错案
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排查犯罪嫌疑人,而排查犯罪嫌疑人是从线索开始的。线索与证据不同,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才具有证明能力,而线索不具有证据的三重属性,它仅是为侦查活动提供工作方向与工作范围,一旦对其判断错误,就可能形成错案。基于破案的压力,侦查人员对线索的获得具有迫切性,如果案件的性质越严重,侦查人员获得线索的心理就越迫切。“一起凶杀案刚刚发生之后,在警察还未掌握任何资料的时候,一个耳目前来报告他听见的一些有用的话。于是,那个被告发的多嘴多舌的冒失鬼便立即被传讯了,而且受到不间断的审问。耳目可能编造情报,而警察却将得到的材料照单全收!“(1)由于线索本身存在真伪两种的可能性,如果侦查人员对其缺少审查,就可能埋下错案的祸胎。湖北的佘祥林错案,就是由侦查人员对张在玉的娘家人提供的线索深信不疑导致的。
㈡怀疑思维与错案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它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审判之前,应当假定其无罪。但是,侦查是从怀疑开始的,案发之初,侦查人员是持普遍怀疑的态度,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是他怀疑的对象。随着对案件线索的不断甄别,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怀疑范围不断缩小:由普遍怀疑到重点怀疑,再由重点怀疑到个别怀疑,直至最终明确犯罪嫌疑人。或者说,侦查首先是100%的怀疑,经过99%的排除,最后得到1%的肯定。基于侦查资源的有限性,排查工作总是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基于主客观的原因,指挥人员在划定范围时,可能没有将真凶纳入排查范围。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首先看到的是犯罪结果,看到的是被害人。此时,侦查人员的头脑中已经形成有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结果的概念。在事先划定的侦查范围内,侦查人员必须找出一个犯罪嫌疑人,尽管在排查阶段还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罪犯,但是,侦查人员相信在划定的范围内肯定有一个罪犯,以致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其头脑中的位置被不断蚕食。但是,侦查离不开怀疑,怀疑又容易使侦查人员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稍有不慎,就会犯错误。不过,在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的怀疑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比如,在基层干警看来,一位年轻女子经常与陌生的男子开房,肯定是卖淫。一名女子在一年内结婚8次,肯定是诈骗。一个司机在一年内发生300多次车祸,肯定是碰瓷。以上怀疑,在大多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是错误的,不过冤假错案常常发生在例外的情形之中。怀疑式的侦查思维,加剧了刑事错案发生的风险。
㈢偶然性与错案
一些著名刑侦专家认为:破案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份追捕、一份运气,他们都承认运气在破案中的作用。(2)此处的运气,大致等于偶然性。与科学活动相比,侦查活动有自己的特点:科学是从偶然中寻找必然,侦查是从必然中排除偶然,证明偶然。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人类只能认识到事物的规律性,普遍性,对事物的例外性、偶然性、特殊性,以及地方性的知识,人类往往难以认识,也难以预料。但是,冤假错案往往发生在偶然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冥冥之中有天意“。如果一个人在偶然的机会下进入犯罪现场,就会被怀疑,如果他再有犯罪前科,就极可能被怀疑。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一名夜盗者看到被害人家的门虚掩着,入室盗走被害人放在客厅的手提包,但他的衣服也沾染了客厅楼梯扶手上的血迹。侦查人员通过监控资料,排查到进入被害人家中的小偷,在他的衣服上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扣押了被害人的手提包,那么,怀疑小偷杀人的理由就非常充分。实际上,这名小偷只是偶然进入犯罪现场,并没有杀人。
㈣因果关系与错案
“因果排查法”是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方法,是侦查工作的抓手,其内容是根据犯罪结果排查犯罪动机,根据犯罪动机排查犯罪嫌疑人。但是,因果关系非常复杂,从哲学角度看,不仅有“一果一因,一果多因,因果交叉,因果断裂”等因果关系,还有无因果以及偶然因素的介入。如果是无因果关系的案件,或者是偶然因素介入而形成的案件,侦查人员仍然按照因果关系去排查,就会形成错案。如,张三与妻子感情不和,包养情人,二人一直闹离婚。一天深夜,张三回家发现妻子死在床上。那么,按照因果关系排查,首先值得怀疑的就是张三,理由是张三包养情人,有闹离婚的表现,因此,张三有杀人动机。如果张三不能对自己在案发前的行为做出清楚的说明,他很可能被认为是凶手。实际上,被害人是在等待张三回家,门没有上锁,一名小偷乘机入室,行窃中发现被害人后,将其杀死。
二、侦查主体与错案
侦查人员是侦查活动的主体,其能力与心态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抛开小部分侦查人员的主观恶意外,绝大多数刑事错案是由于侦查人员立功心切与自命不凡的心态以及对口供迷恋导致的。
㈠立功心切与错案
侦查有其法定的价值追求,一旦侦查的法定价值受到干扰,侦查活动就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就可能发生错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所追求的价值在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就侦查人员而言,在实现侦查的法定价值的时候,又会考虑其个人价值,如,希望通过破案提升自己的职务。当侦查人员过分地看重自我价值,或者不能平衡自我价值与法定价值的关系时,其判断能力就会受到干扰。法国学者认为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我们已经说过,急于求成的欲望是许多错案的根源。人们很快冲向一个引人注意的线索,而忽视了其他情况。”(3)立功心切最大的弊端在于使侦查人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全面客观地审查全案证据,只要发现可疑目标,就会“咬住不放”,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修正侦查方向,从而导致错案。
㈡自命不凡与错案
侦查是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活动,需要集思广益,多方求证。遗憾的是,一些指挥人员自命不凡,对案件先入为主,听不进不同意见。当错案酿成时,又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是干得越多,错得越多,但是,他们很少能反省自命不凡的作风,才是酿成错案的根源。清代曾发生过因司法人员自命不凡的作风而导致的错案:“嘉兴宋某为仙游令,平素峭洁,以包公自命。某村有王监生者,奸佃户妻,两情相得。嫌其本夫在家,贿算命者告其夫,以在家流年不利,必远游他方,才免于难。王借其本钱,令贸四川,三年不归,村人相传某佃户被王监生谋死。宋素闻其事,欲雪其冤。一日,过某村,有旋风起于轿前,迹之。风从井中出,差人撩井,得男子腐尸,信为某佃。遂拘王监生与佃妻,严刑拷讯,俱自认谋害本夫,置之于法。邑人称为包龙图,演成戏本,沿村弹唱。又一年,其夫从四川归,见戏台演王监生事,方知妻已冤死,号控于省城,宋令以故勘平人抵罪。仙游人为之歌:瞎说奸夫害本夫,真龙图变假龙图,寄言人世司命者,莫恃官清胆气粗。”(4)宋某在司法人员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能坚守节操,但是,他们最大的缺陷是刚愎自用,侦查中不愿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偶然性缺少认知。在办理简单案件中,凭借一股冲劲,他们可能成功。在办理复杂案件时,如果还是凭借冲劲,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就很容易失败。
㈢口供情节与错案
我国有“无供不录案”的传统,不少侦查人员仍然摆脱不了对口供的迷恋,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一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以为大功告成,不再对其认真审核。从现已纠正的刑事错案看,由虚假供述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占据重大比例。“自1980年以来,通过DNA检测证明的冤案中,有25%的案件中存在虚假供述或者承认,远超过我们的想像。一般直觉会告诉我们,没有人会承认自己并未犯过的罪行,因此,司法制度下的绝大多数人,包括律师、法官以及陪审团,通常都会相信这种供述是真实的。”(5)面对真伪难辩的口供,许多人有一个错误的假设: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是不会承认栽赃在他身上的事实,特别是在他明知这种承认可能会给他带来的后果。但是,人们没有从无辜者所处的特殊环境去思考问题,没有入狱的人是不会知道“狱吏之尊”的。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由于警察的审讯技巧,无辜者也会承认自己并未犯下的罪行,其他各国的警察对此也十分熟悉,课堂和书籍都传授相关知识,其中上世纪60年代出版的《刑事审讯与供述》(CriminalInterrogationandConfessions)已经成为经典。(6)
三、侦查行为与错案
从司法实践看,以下侦查行为如果使用不规范,很容易酿成错案:
㈠测谎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因素被运用到侦查破案中。其中,测谎技术成为侦查人员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由于测谎技术的准确性与使用者的经验及其技术水平息息相关,使用者必须接受严格的训练,遵守规范的操作程序,才可能保证测谎技术的准确性。由于大陆侦查中普遍地将测谎技术作为一项法宝,一旦遇到久攻不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对其测谎,然后,根据测谎结论决定是否对其加大审讯力度。由于大陆测谎技术缺少配套性的操作规范,加之,使用者很少受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其准确性一直饱受诟病。测谎技术的负面后果主要是误导侦查方向,为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打气撑腰。就司法实践而言,不少侦查人员将测谎仪作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旦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测谎,侦查人员就会形成其有罪的心理定势。由于我国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一旦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测谎检查,侦查人员就为刑讯逼供找到了理由:测谎仪是科学仪器,科学仪器都认为你撒谎了,那么,对你刑讯逼供,你还能叫冤?所以,一旦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测谎检查,测谎技术就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对抗法律的心理上盾牌。
㈡错认尸源
一般来说,侦破无名尸体案件的关键是查明尸源,只要查明尸源,就可以根据被害人的社会关系,排查犯罪嫌疑人。但是,一旦尸源确认错误,必定会产生错案。从近年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尸源确认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占有较高的比例。造成尸源确认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辨认人心智激动。一般来说,尸源的辨认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属,基于失去亲人的痛苦,他们很难集中精力去辨认尸体。如果无名尸体发现的时间较晚,大多会发生变形,外貌惨不忍睹,证人的辨认行为常常会受到影响。二是细节巧合。侦破佘祥林案件的警察曾忠认为:“佘祥林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了张在玉家属的干扰,她妈妈当时一口认定那具女尸是她的女儿,她能详细地说出女尸身体上的特征,比如身上有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7)凡是做过手术的人,身体上大多会留下刀疤,刀疤不是张在玉所独有。虽然张在玉的母亲能说明尸体上的细节特征,那只是巧合,不具有排他性。公安机关根据不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错误地认定尸源,然后,再根据尸源排查犯罪嫌疑人,就难免发生错案。三是物证雷同。物证的客观性强,不易受到破坏。但是,有些物证是同类物品,不具有唯一性。如果根据同类物证确定被害人的身份,就可能发生错误。在罗开友杀妻案中,妻子李培芳的亲友证明死尸手指上佩戴的“顶针”是其送的。由于同类的“顶针”不止一个,警方根据“顶针”确定尸源,最终酿成错案。四是没有进行DNA鉴定。目前,DNA技术是进行同一认定的较为可靠的方法,但是,一些地方出于经济原因,没有对无名尸体进行DNA鉴定,或者认为已经有他人明确指认,没有必要对尸体再做DNA鉴定,由此导致错认尸源。
㈢指证错误
侦查活动往往离不开证人指证,而证人指证错误是刑事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为何会发生指证错误?首先,证人作证离不开他的感知,如果证人的感知能力存在问题,其证言就可能发生错误。心理实验表明,证人的描述容易出错:美国早期曾有一项统计数字,在约有两万名目击证人的案例中,要求证人描述行为人之外表,证人所描述者,较真正行为人平均高度多5英寸,年龄多8岁,82%的证人对行为人的头发描述错误。(8)其次,一旦证人希冀不当利益,就可能故意作伪证。特别是在警方线人作证的案件中,证人怀有不良作证动机的比例更大。在张高平冤案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警方的线人不仅作伪证,而且逼迫张高平虚假供述。罗伯特·伯克认为:“当你期待额外的报酬、休假、金钱、衣物、音响,以及在狱中拥挤的人群中站在前排,那么你就有一个无法拒绝的诱惑去作伪证。”(9)所以,对警方线人的证言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四、侦查机制与错案
㈠“严打”与错案
解放以来,大陆公安机关的工作风格一直是“以打开路”,强调在气势上压制敌人,至于打得对不对、准不准,考虑得较少。就公安机关的侦查机制看,总的倾向是“严打”,破案是硬任务,管你白猫黑猫,能破案就是好猫。明确规定破案指标,大张旗鼓地开展达标竞赛,公开提出“命案必破”,互相攀比破案率,如此等等,就为刑事错案的滋生提供了制度土壤。就侦查本身而言,它是一项非常精细化的工作,它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有缜密的逻辑思维,更要遵守客观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规范,“严打”粗放式的工作风格与侦查内在的精细化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以打开路”的侦查风格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一旦发生错案,能隐瞒则隐瞒,不能隐瞒就互相推诿,来回踢皮球。这种机制必然会造成错案频发。公安司法机关怕被害人一方闹事,又怕上级领导批评责难,怕这怕那,却很少担心造成刑事错案。
㈡侦查自由与错案
我国没有实行检察领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对侦查活动有完全的自主权。虽然法律也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接受检察、法院的监督,但是,检察、法院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审的方法实现的。由于检察人员没有亲历侦查活动,侦查行为的展开也无需法官批准,加之,侦查工作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检察、审判人员并不清楚侦查行为的运行情况,更谈不上对其有效控制。另外,一些侦查人员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会对诉讼材料进行加工,使证据材料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时甚至会隐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无罪的证据。加之,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不接受法官、检察官的质询,以致法院、检察机关书面审的监督方法很能发现侦查中的实质性错误。相反,法院、检察机关经常为错误的侦查行为背书。
㈢领导批示与错案
高层领导虽然不是侦查的主体,但他们的批示能对侦查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高层领导的批示固然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斗志,但是,他们不恰当地给案件定性,责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又会误导侦查方向,迫使公安机关不择手段破案。
1993年6月30日,新华通讯社会《国内动态清样》报导《81师一志愿兵妻子被歹徒残害暴尸,部队官兵和涟水民众群情激愤》的报导。该文称1993年5月28日,志愿兵妻子张成美上班途中遇害,部队官兵和涟水民众群情激愤,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破案。“5·28”案件惊动中南海,江泽民总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任建新、公安部长陶驷驹、副部长田期玉、白景富纷纷批示,责令江苏省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此案。(10)如此多的高层领导批示,江苏公安机关面临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然而,破案是需要证据、时间、机遇的,如果条件不成熟,即便公安机关付出更多的努力,也难以破案。另外,公安机关为了回应领导的批示,只要发现可疑的目标,就会加大审讯力度,咬住不放,冤假错案的祸胎就由此种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上再有可疑之处,冤假错案就可能借尸还魂。
五、案外因素与错案
犯罪是一种物质运动过程,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参与,而且还有自然界中的动物、植物等因素的偶然介入。尽管每一参与者在犯罪运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们都会对犯罪过程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动植物介入犯罪过程中,不仅使犯罪过程变得更加复杂,而且往往出乎侦查人员的预料,容易导致刑事错案。
㈠动物介入与错案
“羊是食草动物,可它们有时也会见钱眼开。近日,陕西靖边县某一村干部为防小偷,将保管的10万公款藏在自家的羊圈中,竟然被自家饲养的10只羊吃了下去。”(11)此案中,侦查人员一开始是怀疑保管财物的村干部,周围群众也认为是村干部贪污了公款。只是后来,侦查人员从羊腹中找出了大量被嚼碎的纸币,才证明村干部的清白。随着人类与动物的亲密接触,动物介入犯罪过程的比例会大幅度提高。在我国古代曾出现过多起因动物的介入,而形成的刑事错案。对此,我们应有必要的警惕。
㈡植物介入与错案
不仅动物会介入犯罪过程,植物也会介入犯罪过程,给案件的侦查增添变数。明代单县有位农妇为耕田的丈夫送饭,丈夫吃完饭后,一命呜呼,周围群众都认为是农妇谋害了丈夫。案件上诉到山东巡抚许进手中,许进细问农妇送饭的过程,得知农妇所送为鱼汤与米饭,从荆林下经过。许进令人买鱼做饭,将荆花投入鱼汤之中,凡猪狗吃了都死,农妇之冤大白。在本案中,农夫平时身体很好,吃完妻子送的饭后,立即死亡。由于做饭、送饭由农夫妻子独自完成的,而且鱼汤与米饭是一种健康食品,正常人吃了不会有问题。人们很难注意到荆花会飘入鱼汤之中,使鱼汤由健康食品变成有毒食品。荆花的介入竟然使农夫的妻子无辜蒙冤,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六、错案的遏制对策
㈠延长死刑等待期
冤案名称案发时间纠正时间时间差
佘祥林案1994年2005年11年
杜培武案1998年2000年2年
李久明案2002年2004年2年
赵作海案1999年2010年11年
彭德金案1995年1997年2年
张晓磊案1999年2000年1年
张忠泽案1999年2000年1年
杨锐案2002年2007年5年
张高平案2003年2013年10年
罗开友案1990年2010年20
基于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类难以跨越因果关系的盲区,难以摆脱对偶然性认识的不足,难以避免由此导致的错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克服过去特定时期内对因果关系认识上的盲区与对偶然性的认识不足。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时间肯定是检验案件真相的试金石。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不愿作证地的人可能愿意作证,当初不能使用的检测手段可以使用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改过迁善,主动交代罪行,从而使案件真相大白。所以,合理地确定刑罚执行的等待时间,无疑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从近年来纠正的10起错案的时间看,最短的时间为1年,最长的时间为20年,10起案件平均纠正错误的时间为6.5年。基于司法成本以及民众心理承受力的考虑,还不能对所有刑事案件的执行实行等待期制度。目前,可以考虑将死刑的执行等待期延长至6年。理由是将死刑的执行等待期延长至6年,与我国法定5年的累犯考验期比较接近,还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犯无可挽回的错误。
㈡禁止非法证据
为了淡化侦查人员的口供情节,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法制文明国家普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排除非法证据并不是说它都是不真实的,而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司法利益,只能舍弃非法证据上的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坚持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才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规则。“可采性是一个反面、消极、纯粹法律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意味着有’排除性规则’的存在。在各种排除性规则发生作用的情况下,一项证据虽然同时具有实质性、相关性,也不应被法庭接受。”(12)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已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未能落实。我国司法的现状是一方面从法律上禁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允许非法证据在法庭裁判中大量使用,这是一件非常滑稽的事情,其结果只能导致刑讯逼供大量存在,冤假错案难以禁绝。只有严禁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进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为,在明知非法证据会被法庭排除的情况下,警察是不愿意做无用功的。另外,彻底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能够促使侦查人员更加守法,更加重视实物证据,从而有效地遏制错案。
㈢加强侦查监督
由于我国是采取自由侦查模式,自由侦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调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主动性,缺点是不受限制的侦查行为必然狂放不羁,容易引发刑事错案。为了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率,必须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1、监督关口前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要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后一个诉讼阶段要能够纠正前一个诉讼阶段的错误。由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不透明性,检察、审判机关很难发现侦查中的错误。加之,侦查行为的开展无需取得司法令状,侦查活动完全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运行,检察权、审判权难以对侦查权形成实质性的制约。为了有效地监督侦查权,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应当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可以试行检察人员派住侦查部门的制度,从物理上缩短检察权对侦查权监督的空间距离。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提审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检察人员批准。检察人员介入侦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指导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
2、加强内部监督
从监督权力的模式看,主要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一般来说,由于内部监督的主体间存在利益关系,内部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但是,凡事都有例外,都有特殊情况。由于侦查的封闭性,技术性与专业性,内部监督可能比外部监督更及时、有效。首先,内部监督是一种专业化监督。侦查是一项专业活动,由内部懂行的人进行监督,可能比外部不懂行的人进行监督的效果更好。因为,内部懂行的人知道监督的关键点在何处,清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伪装。其次,内部监督更加直接。内部监督人员与侦查人员平时在一起工作,相互间没有空间距离,没有时间差,没有隐私可言,内部监督比外部更加直接。最后,公安机关可设置独立于侦查部门的案件审查机构,淡化不同部门的共同利益,对案件全程跟进监督。完善内部监督程序,从立案到移送起诉的每一个侦查环节,法律文书必须在网上流转、审查,侦查行为必须在特定时间、场所进行,案件审查机构不定期的上网巡查,压缩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㈣打造立体化刑侦
大陆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对遏制犯罪的态势曾起过一些作用。不过,随着“严打”的边际效应逐渐衰弱,“严打”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特别是冤假错案的不断曝光,说明“严打”粗放式的工作风格既不符合诉讼的内在规律,也是与侦查工作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相抵触。
为了克服“严打”中侦查行为的不足,提高侦查工作的精确性,科学性,从而减少冤假错案,必须打造立体化刑侦新模式。立体化刑侦新模式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打击犯罪的组织立体化。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对“刑侦”、“网侦”、“技侦”进行组合,全力打造“立体化刑侦”或“合成化刑侦”的新模式。二是收集证据的场所立体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场所已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拓展,视频监控、空中信息碰撞、网上信息比对已成为常规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中,公安机关已能做到“雁过留声,车过留痕”。三是侦查思维立体化。在未来的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的科技手段是有限的,但是,侦查人员创新思维的空间是无限的。随着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残忍化,侦查人员必须由平面式思维向立体式思维转变,才能在刑事侦查中把握主动权。
㈤推进规范化侦查
从现已纠正的10起错案看,全部存在刑讯逼供、舆论压力的现象,其中,5起错案中存在不规范的辨认行为,1起错案中存在不当的测谎行为。由此看来,案外因素、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在引发冤假错案的过程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必须通过规范化的侦查措施来封杀不当的侦查行为,减少案外因素对侦查活动的干扰。
冤案名称刑讯测谎舆论压力辨认错误
佘祥林案有有有
杜培武案有有有
李久明案有有
赵作海案有有有
彭德金案有有
张晓磊案有有
张忠泽案有有有
杨锐案有有有
张高平案有有
罗开友案有有有
比例100%10%100%50%
规范化侦查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侦查措施规范化。在刑事侦查中,为了排查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多种侦查措施。由于侦查措施具有强制性,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或多或少的伤害,为了避免侦查措施对无辜公民的伤害,侦查措施的发动、运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二是取证过程规范化。刑事侦查不仅是发现犯罪的过程,更是证明犯罪的过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法律性、关联性,才具有证明力。为了确保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环节操作,履行法定的取证形式,确保不存在取证瑕疵而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三是侦查理念法治化。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形成规范执法,依法侦查的意识。其中的道理很简单:法律都是由人执行的,虽有善良的法律,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形成法治理念,缺少规范侦查的习惯,良法也可为恶。反之,尽管法律有缺陷,只要执法者秉承善良的法治理念,恶法也可行善。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刑事法律杂志》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