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

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

摘要:不当审讯的直接效果是获得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容易导致冤案的发生。侦查实践中,不当审讯的存在,有其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和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治理不当审讯,应对不同强制措施之下的审讯时空进行严格限制,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对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

[关键词]不当审讯;刑事审讯制度;侦查机关目标考核制度

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乎每起冤案的背后都有不当审讯的幽灵。冤案的曝光,使我们观察到侦查活动中不当审讯现象的冰山一角。不当审讯曾经是部分侦查人员较常采用的侦查手段,而今,对不当审讯———尤其是刑讯逼供的治理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得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于是,不当审讯以变换了的面相继续存在。经验证明,不当审讯的使用频度与特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口供的依赖程度直接相关。如欧洲中世纪时期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被告人口供为裁判的根本依据,因此刑讯逼供是一种法定化的审判方式。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高德伯格所言:“依靠自白的刑事执法制度从长远来看将比依靠通过熟练的侦查而独立取得的外来证据的制度更不可靠,更容易导致刑讯。”[1]而在证据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下,非任意性的自白必被排除证据资格,不当审讯也就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