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萍博士论文
胡建萍:
1: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摘要: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因此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查证相关的案件事实。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