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法院审判质效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再次肯定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我院结合最高法院《实施意见》和审委会工作实践,以强化最高审判组织职能为出发点,从解决“范围的模糊性、运作的随意性、功能的缺失性”入手,在案件范围、程序规则、工作方式等方面对进行了完善,制定实施了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于提高审判质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明确讨论案件范围,厘清合议庭与审委会职责。法律规定进入审委会的案件是重大疑难案件,但也规定“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给实践操作留下了空间。结合海西法院审理案件总量和新类型案件少,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的实际,新《规则》分别确定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十四种情形及经主管院长审核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五种情形。以19项清晰标准界定了审委会案件进口,通过对案件疑难程度多重审定,一方面扩大讨论范围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确保其它案件不提交审委会,保证合议庭职权独立。

二、完善审委会议事程序,科学设定表决机制。审委会议事按“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签字”等五个程序进行。《规则》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发表意见。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顺序进行。保证了议事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三、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强化案件管理功能。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委会的决定。一年来,审管办发挥事前提示、事中指导和事后监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审判质量和效率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督,认真做好审判任务指标的统筹协调工作、法官业绩的考评工作和案件评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促进了收结案平衡、存量在合理范围的良性循环。

四、结合案情实际,增强评议针对性。审委会讨论案件,对于只是对实体处理意见分歧的案件,承办人简要介绍案情,说明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分歧意见和合议庭对实体处理的意见,由审委会就实体处理作出决议,合议庭对事实证据负责;对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双方当事人、控辩双方对部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处理结果意见分歧的案件,承办人重点汇报有争议部分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审委会重点评议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就全案作出决议;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双方当事人、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处理结果意见分歧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全案汇报,审委会全面评议。

新的审委会工作规则施行来,与规则修订前一年度相比,研究范围扩大了5项,案件讨论量上升近6倍。具体实践中,我们做到了案件审理分层化、分类化更加合理,大要案全部上会;重点案件、请示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及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悉数研究;不属提交审委会的案件不予讨论,全部由合议庭自行决定;指导性意见、规范性文件一待成熟,适时总结,即行实施。具体效果主要表现在:

案件质效得到提高。审委会委员集思广益的最大化和讨论议题的预先告知性,使得讨论案件更专业化,分析说理更深入透彻,保证了讨论案件的质量效率。去年九月以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一审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相比上一个统计年度降低2.03%。

法官素质得到提升。扩大审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对委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促使委员自觉钻研业务,注意知识的更新提高。同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对承办法官及合议庭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其重视汇报案件的质量,做到提交事由明确,有针对性,汇报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法官的办案能力在审委会展示,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指标。审委会上,委员和法官围绕疑难案件共同探讨,集思广益,既保证了办案质量,又提高了业务水平。

司法尺度得到规范。法律条文的一般属性,不可能包罗万象。针对辖区内司法尺度不尽相同,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实际,我院审委会研究讨论下发了多项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些规则性、可操作性的具体作法,有助于全区两级法院审执案件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形成。

抵御人情干预案件的功能得到增强。一方面,在规则运行下,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向合议庭和审委会分流;另一方面,规则可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及决定的责任转移向审委会,大大减少了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时可能遇到的人情压力,为法官责任的超负荷提供了分流机制。

民主决策方式得到强化。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确定由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改变了以往讨论案件散漫无序、各方观点争执不下的情况。讨论案件秩序井然,各位委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发表意见,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

合议庭与审委会工作得到有效衔接。审委会召开前二日,审判委员会管理秘书将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呈送审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委员可对不熟悉的案情和问题提前准备,讨论时发表意见有的放矢,缩短了讨论时间,减少了不必要的提问和争执。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法官制度、法官素质和社会大环境下,我们要植根中国法律文化,坚持审判委员会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适应新形势新发展不断创新完善,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建设、提高合议庭汇报案件质量、落实院庭长办案措施、注重总结推广审判经验、拓展审判管理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汇集法官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抵制不正当外界干预,确保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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