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倒逼机制:一种推进法治社会健全的路径创新

张光君

所谓刑法倒逼机制,是指通过刑法规范先行调整特定社会关系之后反向逼迫宪法性法律与相关民法、行政法制度走向健全的一种法律机制。在原因上,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阶段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前后经历了由“法律空白”向“法律爆炸”的变迁,其立法质量、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更不可能尽善尽美;我国迄今为止的立法活动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及其客观需要,主要侧重于管理性法律,而对民生性法律、社会性法律以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关注不多。而且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同时出现的特定转型时期,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逐步高涨并首先体现在对刑事司法的强烈关注上,公众更倾向于首先要求刑法予以灵敏的反应,这样一来,犯罪圈和刑罚圈的调整也就必然倒逼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在手段上,它并不严格遵循形式法治所要求的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上下层级关系和部门法之间的先后层次关系,而是在特定领域先行通过刑法这一下位法或者终端法的修改倒逼宪法的修改完善或者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制度的建立、健全。在路径上,它在法治轨道内要求法律体系进行阶段性改进、结构性调整和配套性完善,也开辟了国家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新路径,摆脱了以非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建设的非理性策略。在目标上,它着眼于对政治国家的政治性问题实行法治性解决,并对市民社会的合理性诉求进行合法性救济。

就法治的基本逻辑和法律体系的纵向关系而言,刑法应当在宪法的框架之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保护。也就是要求定罪量刑的刑法规范必须具备宪法上的根据,刑法作为“子法”应当顺应宪法这一“母法”的要求,此所谓宪政刑法的基本内涵。与之相反,刑法倒逼机制则是先行通过刑法规范的部分修改与完善之后逼迫部分宪法规范的修改与完善。例如,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实质上是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活动”等规定的具体化,它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适用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反革命罪,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原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整体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正是在刑法倒逼机制的作用之下,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将原宪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其他反革命活动的活动”修改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虽然从严格的形式法治的角度来看,刑法的这种先行修改无疑是“违宪”的,但是,现在学界大都不会否认这种修改的进步性和倒逼的合理性,即使起先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抉择”的何秉松教授在后来也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主权独立、政权稳定、制度巩固等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

在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内,几乎所有政治难题最终都可以归咎为法治问题,都可以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而在法治水平不高的国家,几乎所有法治难题最终都会演变成政治问题,都只能依靠政治手段来解决。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为1982年宪法第五条增加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明确宣告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的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政治建设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刑法倒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政治国家的内政问题导入法治轨道,或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治问题,从而为国家的政治与法治建设开辟新路径。承前所述,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有利于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也有利于扩大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在2005年里,我国虽然是鉴于反对不断升级的“台独”分裂活动的迫切需要而出台的《反分裂国家法》,但是在具备了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类罪名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具体罪名的前提下,这种立法无疑具有更加坚实的法理正当性和政治合法性,深刻体现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精神,充分实现了对台政策的法律化,将这一棘手的内政问题的解决路径导入到了法治轨道。

刑法是和平时期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法治则是一国法治建设的底线。刑法倒逼机制是我国法治建设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定产物,不可能也不应当在将来永久存在,否则只能说明我们仍处于通向法治的征途之中。政治问题的法治解决,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且是其中的“重头戏”,即使在法治发达国家也是经历较长历史时期才基本得以实现的宪政状态。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建设模式,我国应当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当前以及今后一段历史时期注重刑法倒逼机制的合理运行、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通过路径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