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新《律师法》的缺陷与不足

万毅(上海交通大学)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生效实施,它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被誉为“中国法治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尤其是在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裹足不前的情况下,新《律师法》的出台更是表明了立法者以及参与立法的各方对于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加强人权保障的决心和姿态,而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及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但是,在肯定新《律师法》的积极意义的前提下,我们也要直面新《律师法》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和制度配置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一、对立法模式的质疑

与以往新法实施不同的是,伴随着此次新《律师法》的修改、实施,围绕着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和关系问题,法律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和争议。这是因为,修改后的新《律师法》,关于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规定,完全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并使新《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之间出现了条文规范上的冲突与不一致。由于《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是下位法,那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未经修订、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伴随着新《律师法》在2008年6月1日的实施,两大法律条文规范上的不一致,将可能引发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上的直接冲突。

关于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和衔接问题,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否认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冲突。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就指出,几部不同的法律,在规范同一问题时,因为角度不同,用语可以不同。对于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不可简单认为是相互冲击或抵触。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方向也一致。任何法律,一旦生效,便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得到执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效力位阶不同,《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应当高于《律师法》,这是因为两个法律的宪政基础不一样,《刑事诉讼法》是由近三千名左右的人大代表表决产生的,而《律师法》只是由一百多名人大常委会委员表决产生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要高于《律师法》。据此,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修订之前,新《律师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文不能执行。第三种观点在承认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冲突的前提下,又否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而是认为两者的效力相同,理由是我国《立法法》中只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层次上的区别,没有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之分,因此,不能说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是两个位阶。按照这一观点,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即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要优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得到执行,换言之,修改《律师法》就等于修改《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