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刑法分则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奸罪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一)砍伐到期户承包地上杨树构何罪?
1检察日报2014年7月14日第三版讨论该问题(http://url.cn/GYwowx)。实务中有三种思路:
(1)故意毁坏财物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
(3)滥发林木罪。文章论者支持第三种见解。
2本问题的焦点在于观点(1)和(3)的争议,因为承包人的承包期到期,不存在继续经营,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否定(2))。
3论者否定(1)理由是因为被害人在约定只能种植农作物的承包地上种杨树,到期未砍伐,发包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砍伐,对承包人而言没有利益损失。
4笔者认为这种论述没有说明何以认定承包方没有利益损失,虽然承包人违约但其对杨树有所有权,受损的利益当热不是杨树本身的价值,尽管杨树已经可以开采,但检察机关的利益损害计算过于荒谬。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不是单纯以民事利益计算的,刑法中利益不等同于民法。杨树被砍前后的价值差额可以作为参考。
5虽然承包人对土地不再享有用益物权,但对杨树仍有所有权,即使承包人是在违约的情况下种植的,但必须承认该所有权是值得保护的。即使发包方砍伐后将杨树还给承包人,但该行为仍是对承包人所有权的侵害(处分权能和排他性)。值得探讨的是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当然可以,如果要构成犯罪,仍需要看是否达到罪量的要求。
6发包方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构成滥伐林木罪,这个应当基本正确。7综上来看,笔者认为(1)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如果(1)成立则有可能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滥发林木罪想象竞合犯。不当之处,请指正
(二)考试作弊会构成犯罪?
1近来,《检察日报》刊载某地方司法人员建议考试作弊应当入罪(2013年7月8日第3版,原文http://url.cn/FiGKne)。其建议似有可商榷之意。
2立法价值的怀疑:其认为考试作弊罪的理由有二:
(1)公平正义
(2)道德期望。
作为公平正义并非刑法所独有,不足以独成理由;道德期望随社会而变,就当下未必期望以刑法解决。
3急迫性与必要性的反思:其认为当下作弊之风颇为兴盛,对公平秩序的破坏极为严重。即使严重,似乎也并未到动用刑事处罚的地步,如同醉驾入刑,合理性遭人诟病@赵晨翔
4法益的质疑:其认为考试作弊罪法益有二:社会公平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二者法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似乎混乱,主次不明,其观点认为到底是将该罪设置应放在扰乱社会秩序一章还是分则第4章,没有说明。即使是复杂的法益,但也需要明确。
5犯罪成立条件的质疑:虽然文章介绍了该罪的与其他犯罪出现竞合等问题,但没有明确犯罪的成立条件。如
(1)何为作弊,何种程度的作弊才能达到入罪的标准;
(2)考试的界定过于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所谓的社会资源的分配的阻碍要达到何种程度
(3)主体是一般主体吗?参加考试一般需要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与身份如何界定。
6总评:贸然的刑事立法,不过是抢人眼球,追当下热点,行政法处罚的手段并没有用好,盲目的使用刑罚权,只能使得捉襟见肘的刑罚权顾此失彼
作为社会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考试作为社会阶层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也并不排除立法者像当年醉驾入刑一样,作出立法的决议。作为一个基层的司法工作者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似乎能更接近地气,但并不一定符合社会的发展
(三)昆明黑窝点用洗脚水做米线@法制日报:云南昆明黑林铺班庄村的一个米线加工作坊,长期抽取村民洗菜、洗衣服,甚至洗脚的池水,加工米线。这家小作坊曾经在抽检时被发现米线含硫且微生物超标。这样重口味的米线,你还敢吃吗?@法律评论:因为该案中难以认定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材料,如果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事故,或有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保山:比较起来,还是必须承认保山的米线好很多
上述的法律评论似有误,
(1)用污染的池水加工米线,似乎可以认为是将污水作为米线的原料
(2)如果污水作为原料,当然可以认为是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
(3)刑法一般理解非食品原料,一般是认为化学原料,上述的解释似乎与刑法的一般认识不相符
(4)二罪都是故意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不符合安全食品罪的特别犯,存在法条竞合
(四)违法性的位阶是这样吗?
1实例:甲男与乙女(性工作者)商议,嫖娼一次300元(@王方谦介绍其认知的一次约几十元),过夜800元。甲预付了800元,两人发生关系。下午乙接丙的电话,得知丙欲出价更高,乙便告知甲,想离开,甲要求退回500元。乙不同意,甲强行与乙发生关系。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载2008年人民法院报)。
2该文作者认为,因为违法性位阶的存在与否,可能存在三种结果:
(1)四要件:耦合式的判断,甲构成236
(2)行为无价值:双方事先有约定,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道德、伦理上的“恶”,存在违法阻却
(3)结果无价值:性自主权利优先于债权,这种法益值得保护,不存在违法阻却
3上述分析,实在值得商榷;
(1)后两种观点似乎是考虑了违法性,但都承认所谓“债权”的存在。
(2)实在荒谬,性交易焉会产生债权。刑法中有关债的观念来自于民法(参见http://url.cn/EGhuLf),此时不可能存在所谓值得保护的债权,更没有所谓的性自主权利优先于债权的说法。
(3)上述的违法性的后两种分析,似乎并没有抓住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核心。
(4)即使双方存在事先的约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并且采用的方式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意志,当然应该认定犯罪的成立。3总的说来,要论证四要件的平面化,说明适用四要件不能解决问题,本案例似乎举例不当
【作者简介】
董磊,单位为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