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判决生效后发现量刑偏轻能否启动再审抗诉

案情:

某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后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量刑偏轻。检察机关得知后就是否启动该案的再审抗诉程序存在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上级检察机关就有权提起再审抗诉。并且不论该错误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被告人的原因造成的,均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抗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既判力原理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检察机关不宜提起再审抗诉。

评析:

笔者认为应优先考虑程序的安定性,维持原审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因此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第3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来理解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应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重死缓案件被告人的刑罚,并禁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中采取任何方式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该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原判死缓偏轻时的处理采维持原审判决的做法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是原审的死缓判决仍在法定的量刑范围之内。任何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定量刑幅度,而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后的量刑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是刑法规定的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且都是极其严厉的刑罚,原审法官对被告人适用死缓并没有超出刑法限定的量刑幅度。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时,即使认为原审判处死缓偏轻,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通过提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方式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三是优先考虑程序安定性、维持原审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的做法符合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程序的安定性理论告诉我们,刑事判决一旦经过严谨、规范的诉讼程序形成,就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不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得加以修改,即使启动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不得随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死刑复核程序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确保死刑、死缓案件判决的正确性。因此,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原审死缓案件在经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判处后,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应当严格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量刑偏轻为由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优先考虑程序的安定性,维持原审死缓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禁止对被告人作出更加不利的判决,以强化对死缓案件被告人人权的司法保护。

陈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