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

摘要:刑事司法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项主要功能时要找准惩罚与保障的平衡点并保持较小振幅;在实体人权保障要求与程序人权保障要求发生冲突时,应首先满足程序人权保障要求,同时争取达到或接近二者动态、相对同等实现的目标。完善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应当树立平衡观,坚持从公平正义、宽严相济、惩保并重、合理适度、刑事和解、协调有序等方面构建刑事司法和谐。

关键词:刑事司法;公正;程序;人权保障

一、刑事司法功能与人权保障

刑事司法的功能主要有二: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一般而言,人们无论处于哪一时期、什么国度、何种社会制度下,都会希冀刑事司法的上述两大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意志体现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即是任何一部刑事诉讼法都不单一地把惩罚或保障作为诉讼目的,任何一个司法机关都不单一地行使惩罚职权或保障职权。诚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在论及其提出的“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所言的那样,“换言之,即刑事程序之进行,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发现真实,追诉与审判犯罪,另方面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而不得以破坏人性尊严或侵犯人权之非法方法或违法程序,从事犯罪之追诉与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