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法律特征探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我国《票据法》”对支票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我国《银行结算办法》中的普通支票及国际上的支票与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支票有一定差异。本文拟对一般支票和我国支票的法律特征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与同仁进一步研究,以利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和完善我国《票据法》。
一、一般支票的含义与特征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对支票没有下定义,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也未规定支票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如英国《票据法》第条规定“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凭票即付之汇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属于由银行付款并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是支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条规定“称支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金融业者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据此,我们可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这是从一般意义上给支票下定义,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