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老人失手致人死亡是否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和黄某住在同一座祖屋,彼此卧室刚好相对。5月3日下午,黄某的儿媳给黄某送饭时,发现黄某倒在地上没了气息,额头破裂,鲜血流了一地。警方调查发现,行凶者就是陈某,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结果陈某失手打死黄某。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批准监外执行,笔者认为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适当。

从本案来看,陈某、黄某均以近百岁,平时同居一处,并无冲突,故陈某不可能蓄意伤害黄某,即没有对黄某伤害的故意;至于在一时产生的争执中,由于双方年龄如此之高,不可能产生较长时间较为剧烈的互殴;黄某的死亡有陈某殴打的原因,但更应该考虑其身体的特殊情况。文中没有交代失手致死的具体行为方式,也没有交代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我们无从判断黄某死亡具体原因及与陈某失手的因果关系;但从双方的平时相处、99岁的年龄来判断,陈某没有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是故意,对于一个99岁的老人来说故意去伤害另一个97岁的平时一直相处较好同伴,是不符合通常逻辑的,而法律是建立在逻辑之上的,法律不能违反逻辑,故本案不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陈某、黄某均以近百岁,平时同居一处,并无冲突,陈某并无伤害黄某的故意,双方一时争执,因黄某年近百岁,身体特殊,陈某一时失手致其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陈某、黄某都近百岁,陈某亲属积极赔偿黄某亲属,可以考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关键之一就是主观,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是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是过失。本案综合考虑陈某、黄某已近百龄、一贯融洽、一时失手等因素,应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对双方互殴、陈某亲属积极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节予以考虑,使其罪名相符、罪刑相当,充分体现刑法保护人权,处罚犯罪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