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刑事侦察学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焦虑是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经常出现的心理状态。应用现代心理学理论框架,正确分析影响贿赂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的因素,并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摆脱焦虑的防御机选择恰当的审讯对策,不但有助于审讯人员赢得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而且有助于审讯目标任务的实现。
【关键词】焦虑;贿赂犯罪;审讯对策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贿赂犯罪是当前社会上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类型,不但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而且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感,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审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调查(侦查)贿赂犯罪的重要方法,但让贿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指出,焦虑是由于个体的本我与超我之间冲突所引发的一种不愉快的感受;个体为了排除或克服焦虑,通常会采取八个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审讯人员可以借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结合相关信息,正确分析受贿犯罪嫌疑人焦虑的具体形成原因或因素,恰当地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摆脱或减轻焦虑,以赢得嫌疑人的信任、并进而获取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并进而实现审讯的目标任务。
焦虑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心理现象,本文拟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论中的焦虑理论为框架,对贿赂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焦虑等心理现象进行分析,以期为审讯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实务工作提供帮助。
一、影响受贿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心理的相关因素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论认为,人的焦虑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即现实性焦虑、神经性焦虑和道德性焦虑。所谓而道德性焦虑(moralanxiety),则是指个体(自我)因有超我(良心)所体验到的羞耻感和罪疚感;所谓现实性焦虑(realityanxiety),是指个体觉知到环境中所存在的实际危险和威胁而产生的焦虑;所谓神经性焦虑,是指指对某种尚不知道的危险所产生的未免过分的焦虑。因而影响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出现焦虑的来源也可以分为三类:
(一)嫌疑人对其贿赂行为的自我道德评判。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长的工作年限,年龄多在35岁以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内化了主流社会价值观的群体;他们通过“系统的、正规的教育”,贿赂犯罪嫌疑人早已“将社会目标、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即贿赂犯罪嫌疑人知道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能够区分合法与犯罪的区别。收受或索取贿赂行为是不道德的、且违反了主流社会价值观的行为,同时是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追究的行为。在审讯过程中,受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评价的降低或道德上的非难,都让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内心产生恐惧和不安(即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心理)。
(二)审讯环境所产生中的种种不确定的危险或恐惧。在西方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贿赂犯罪(Bribery)属于白领犯罪(whitecolorcrime)的一种,因而以通常的社会成功标准体系考察,贿赂犯罪嫌疑人群体中大多数人可以贴上成功者的标签,在案发前都享受着优越的生活条件。“所有羁押中的审讯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强制;这是因为审讯人员是一个系统的一部分,这个系统给了他(她)一定的权力和控制力(如逮捕和拘留的权力、指控嫌疑人的权力、提出问题的权力、控制嫌疑人活动的自由和与外部世界接近的权利”.在审讯过程中,受贿嫌疑人往往不能适应审讯环境,陌生的审讯环境让受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种种莫名而不确定的危险或威胁。因而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处于被法律追究和责令遵守监规的地位(被他人控制)”的环境中,这些审讯环境的相关因素对贿赂犯罪嫌疑人而言,让其恐惧、不安,即让贿赂犯罪嫌疑人产生焦虑。此外,多次受贿的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知审讯人员掌握其犯罪底数、同案关系人是否已经同司法机构合作等不确定的因素,以及自己究竟是如实供述或拒绝供述惠及能让自己利益化的不确定等,这些都会产生或加重心中的焦虑。
(三)因犯罪所招致辞的各种利益损失等现实性的危险或威胁。受贿犯罪是国家法律规定为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规定了明确而严厉的监禁刑罚、甚至死刑。一旦罪名成立,受贿犯罪嫌疑人则必将因监禁等刑罚而失去自由、甚至有可能失去生命;此外,受贿犯罪嫌疑人还面临着失去工作机会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经济利益损失,被定罪后所导致的个人名誉受损、在以往所生活圈子中被人轻视、给家人和亲友带来各种利益损失等。面监的这些危险或威胁,也是审讯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嫌疑人焦虑的重要来源。
二、受贿犯罪嫌疑人克服焦虑的对策
弗洛伊德认为,焦虑产生于本我与超我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体验;个体要摆脱这种不愉快的体验,通常会在内心采取八种对策中的一种或几种。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为摆脱焦虑,也会同样选择自我防御机制中的一种或几种;嫌疑人选择某种对策后,其内心活动会通过其行为方式或神情显露出来。
(一)压抑。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可能选择压抑的对策来摆脱或减轻焦虑,即受贿犯罪嫌疑人强迫自己不去想受贿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去想司法机构可能掌握的证据。在审讯实践中,受贿犯罪嫌疑人选择压抑对策,会通过消极对待审讯活动或消极抵制审讯活动,以及拒绝供述、保持沉默等方式反映出来。
(二)否认。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为摆脱焦虑而选择否认的对策,就是指嫌疑人在审讯中排斥那些给其带来危险或威胁的相关因素,以逃避现实,缓解焦虑;通常表现为否定某种痛苦现实的存在。例如,在某受贿案件审讯过程中,嫌疑人自己以为其作案手段高明,不相信检察机构能够发现、掌握其受贿的证据;当审讯人员出示证据后,受贿嫌疑人内心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否定这一事实,而不相信审讯人员。
(三)投射。据弗洛伊德解释,当一个人的自我受到本我或超我的压抑而感到焦虑时,他可能将这焦虑的起因推诿于别人或客观方面。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为了摆脱焦虑,可能会在心里将自己受贿的原因归结于行贿人或单位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这就是受贿犯罪嫌疑人选择投射对策将“犯罪起因责他化”方式来缓解焦虑的。有些嫌疑人一旦选择心力内投,则可能会出现试图自杀的倾向。
(四)合理化。受贿犯罪嫌疑人选择合理化的对策来摆脱焦虑,就是指嫌疑人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拒绝向审讯人员如实供述的行为找到一个借口或理由,通过欺骗自己来获得内心的一种安慰。在审讯实践中,嫌疑人为减轻其内心的焦虑,可能会选择“犯罪行为合理化”、“犯罪后果轻微化”的心理防御机制。
(五)移置。例如,有些多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为摆脱焦虑,可能会选择移置的对策,即向审讯人员隐瞒对其威胁和危险较严重的犯罪事实,而向审讯人员供述对其威胁和危险较轻的犯罪事实。
(六)妥协或补偿。受贿嫌疑人在发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不受利益损失)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改以其他活动方式来减轻其利益损失或弥补其痛苦。
在审讯实践中,受贿犯罪嫌疑人如果选择了压抑或压制、否认等对策来摆脱心中的焦虑,就可能在审讯过程中保持沉默、撒谎,这都不利于审讯目标任务的实现;如果受贿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妥协的对策,则有可能在其所提条件被满足的情况下选择供述。也就是说,受贿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心理对审讯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正确分析导致受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焦虑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发现和掌握嫌疑人为克服焦虑而在其内心所选取的防御机制对策,能够帮助审讯人员选择正确的审讯对策。
三、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焦虑心理的审讯对策
影响审讯目标任务成功完成的因素很多,因而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对策也非常丰富。有些策略强调审讯的时机,主张利用或造成突然袭击方式,即趁嫌疑人没有准备好抗拒审讯策略的机会来获得其如实供述,还有策略强调利用嫌疑人的错觉来获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恰当利用受贿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焦虑心理,并根据心理学理论成果,审讯人员就能够找到正确的审讯对策。
(一)审讯人员要明确无误地向受贿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以减轻受贿犯罪嫌疑人因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焦虑。审讯人员在审讯开始的时候,就用坚定的语气向受贿嫌疑人提出指控,有利于帮助嫌疑人减轻或摆脱因审讯环境中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焦虑。例如,在审讯之初,审讯人员用犹豫不定的口气告诉嫌疑人:“老李,我想你或许同我们正在侦查的受贿案件有关系”;这种方式肯定不如审讯人员用坚定、不容置疑的语气提出指控“老李,我们前期侦查工作已经结束了,所有的证据都明确无误地证明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不该收的财物”在帮助嫌疑人减轻由于不确定而产生的焦虑。美国知名测谎专家、命案侦探家华伦。霍莫斯(WarrenHolmes)曾经提出一个关于审讯技巧的公式“FA(指控的力度)+L(优势证据)=C(嫌疑人供述)”,公式中的指控的力度,就是指审讯人员在审讯中用坚定的、不用怀疑的语气向嫌疑人提出有罪指控,优势证据则是指办案机构已经收集到的、或能够收集到的有力证据;根据这个公式,只要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能够用坚定的语气来帮助嫌疑人减轻或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不能确定办案机构掌握其犯罪事实情况而产生的焦虑,再加上恰当地出示证据,就能够帮助嫌疑人选择如实供述。
(二)审讯人员要转移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关注点,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减轻焦虑。从谈判策略理论的角度看,审讯是一种特殊的谈判;审讯人员参与这场特殊形式的谈判,其目的在于获取讯问对象的供述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线索,受贿犯罪嫌疑人参与谈判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减少由其受贿而招致的各种利益损失(受到刑罚处罚、失去就业机会所导致的经济收入减少、个人名誉受损社会道德评价降低)或利益招受损失的威胁与危险。这些利益损失、威胁或危险也是导致受贿犯罪嫌疑人焦虑的主要因素;如果焦虑中的受贿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始终关注着这些“谈判利益”而不作任何让步,那么审讯就会陷入僵局。在审讯中,审讯人员无法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减轻或避免由其犯罪而导致的各种利益损失,但是可以采取转移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关注点的方式,来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减轻焦虑或暂时忘掉因刑罚处罚等无法避免的利益损失。因为受贿犯罪嫌疑人参与审讯,除了上述显在的谈判利益外,还存在着许多隐性的谈判利益。例如,在审讯中尊严是否得以保全或是否获得了审讯人员的尊重;从审讯人员处得到相关信息(与外界物理隔绝的审讯环境截断了受贿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络的路径,但有些受贿犯罪嫌疑人仍会挂念家庭成员或亲友,想得到有关他们的信息等);从审讯人员聆听自己的陈述过程中得到满足;从审讯中为自己家庭亲友获得一个好名声或其他利益等。如果审讯人员能够用这些隐性的“谈判利益”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转移其利益关注点,就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心中的焦虑、并放弃审讯中的对抗。
(三)审讯人员要针对嫌疑人自我防御机制而选择行当的审讯主题、组织恰当的审讯语言来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减轻或摆脱焦虑。在审讯实践中,嫌疑人经常会采取自我防御机制中的投射(犯罪起因责他化)、合理化(犯罪行为合理化)、以及犯罪后果最小化等对策;审讯人员则可以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防御机制,选择相应的审讯主题、组织恰当地审讯语言,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摆脱或减轻焦虑,进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审讯实践中,有些审讯人员在受贿犯罪嫌疑人面前指责行贿人,指出正是由于行贿人的行贿才导致受贿行为出现的、而且该行贿人的行贿已经导致多名官员入狱等,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将犯罪起因归责于他人来减轻焦虑;再如审讯人员向受贿嫌疑人指出,“据我们调查,我们发现你之所以收受了不该拿的钱,但却用了在该花的地方——你年迈且患病母亲的治疗方面;这一点,让你与那些收受贿赂去包二奶、赌博的人得以区别开来”,来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将其受贿行为合理化;还有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告诉受贿犯罪嫌疑人他所涉及的受贿金额在当前收贿犯罪案件中属于偏少的,从而帮助受贿犯罪嫌疑人最小化犯罪后果以减轻或摆脱焦虑。这些针对受贿犯罪嫌疑人防御机制的审讯用语虽然不会在法律上减轻其罪责,却有助于审讯人员赢得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而减轻或消化他们对审讯人员的戒备,而且能够帮助嫌疑人减轻焦虑,并向审讯人员开口供述其犯罪事实。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向受贿犯罪嫌疑人宣传刑事政策,告诉他们受贿数额并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受贿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也是量刑依据之一,从而激励受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尤其是司法机构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
【作者简介】
姜南,单位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