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的案件可探索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的可探索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李德雨

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笔者认为,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促进执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

一、引入外部监督,破解匿名举报反馈难题

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查处情况的反馈,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匿名举报,查处后予以立案的,就进入了司法程序,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制约;对于查处后不予立案的,由于不知道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检察机关难以将查处情况和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的复议监督权难以行使。目前尚无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匿名举报不立案反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当中,群众匿名举报又很多。一些匿名举报不立案的案件线索,如果长期不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可能会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产生误解,认为检察机关对举报没有及时查处或根本没有查处,甚至会认为办案人员没有公正执法,偏袒被举报人,就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实施监督,但是对人民监督员如何参与监督,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对匿名举报不立案的监督,只停留在每年不少于一次通报的数字上,可操作性不强。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让人民监督员代行匿名举报人的复议监督权,能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

二、积极探索实践,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一是定期反馈,保障知情参与权利。可每月向人民监督员寄送一次检察工作动态,每半年集中通报一次匿名举报不立案情况,使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匿名举报不立案情况有深入了解。二是明确职责,突出监督工作重点。组织人民监督员重点围绕举报线索是否已全部审查,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初核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初核前的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初核有无扣押和冻结款物的情况;初核安全防范预案是否完备;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情况等进行审查。三是随机抽签,确保监督客观公正。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时,可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举报中心受案登记台账中,由人民监督员随机抽签确定需要监督的案件。四是细化程序,确保监督有序推进。对于需要监督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监督终结。人民监督员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初核不到位、证据存在疑问等情形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解释说明、补充调查、落实证据。人民监督员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错误,要求立案侦查的,根据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请上级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五是虚心纳谏,促进执法规范高效。在监督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诸如关注民生、加强自身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等合理化的意见建议,检察院应该虚心接受,进一步改进检察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