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加累犯情节如何处罚

任维俭王志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况”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加累犯情节应当加重还是从重处罚,存在不同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案中应当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对此情况予以加重处罚,即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对“累犯”并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起点的加重处罚,与刑法第65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相悖。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法原意,超越法律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对此类情况应一律不引用该条款。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对累犯可以加重处罚,与刑法总则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有合理之处,“累犯”并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起点,能否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对累犯是从重处罚,还是加重处罚,应当根据累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盗窃数额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多种因素来考量。

其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盗窃数额在8000元以下的累犯,不应当引用该司法解释。盗窃数额接近上档量刑数额标准的,目前各地一般确定为接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80%。例如,河北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在盗窃罪的量刑细则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8000元不满1万元的,并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的,并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结合河北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由此可以认定河北省高级法院量刑标准是采纳80%这个幅度的。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即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能适用更重的刑种和刑度。但该司法解释是加重处罚直接提高了法定刑,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和刑罚,只能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司法解释无权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笔者认为,关于累犯加重处罚的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与刑法总则是相冲突的,明显违反了重复评价的原则,把数额较大加累犯情节就一律认为是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其二,可以参照执行,但应慎重引用,或者尽量不用。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强制性解释,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选择的余地。笔者认为,只有在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或巨大的80%以上的前提下,再结合被告人累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多种因素决定。一般来说,对于盗窃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手段狡猾、危害较大、犯罪主观恶性深、认罪态度不好或者赃款无法退赔、无其他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的累犯,可以引用该司法解释;对于一般的累犯(一次犯罪等)加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情形,不应当适用该条款。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