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脱再投案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脱再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周彤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脱,后来迫于各种压力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实践中常认定此种情形为自首。笔者认为,将此种情形认定为自首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未逃跑,虽然如实供述充其量也只能构成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对于对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又逃跑、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显然要比前者严重,因而按常理在处罚上后者应较前者为重。如果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又逃跑、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认定为自首,显然会造成刑罚适用不公,并可能导致自首制度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恶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可能会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千方百计制造自首的机会,设法先逃脱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这显然让犯罪嫌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也背离了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意。
笔者认为,犯罪后自动投案的,应理解为犯罪后第一次到案系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逃跑再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