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通知家属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法律界被俗称为“小宪法”,可见其在打击犯罪,保障公民自由等权利上的重大作用。

为普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广大读者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本刊特开辟“解读新刑诉法”专栏,邀请专业人士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修改条款给予解读,敬请关注。

三种措施应及时通知家属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拘留、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拘留和逮捕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通常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至判决生效时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长达6个月,其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通信等。这三种措施的共同特点是较长时间严格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在采取较长时间严格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就有责任及时通知他的家属。

及时通知家属彰显权利保障

人身自由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每个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先决条件。一个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身难以行使权利,最想要的就是获得外界的帮助。外界最有可能帮助他的人一般应当是他的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亲属为其提供帮助的前提是享有知情权,即知道某人已被拘留、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通知家属既是尊重基本人权的体现,也是保障家属知情权的需要。而家属的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进一步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比如,帮助聘请律师等。如果家属不帮助聘请律师,被限制自由的人自己聘请辩护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知家属是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基础。肆意秘密拘捕而不告知家属,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是现代文明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不通知家属受严格限制

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原则上每个案件都应当及时通知家属。但是,对于极少数的个别案件,法律仍保留有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表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有两种:一是无法通知,二是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属客观上通知不能,但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显然是重打击轻保护的体现,仍然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利。

有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将其修改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表明,新法进一步缩小了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具体表现为:

1.大大缩小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是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适用于拘留,而不再适用于逮捕,也不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是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不再适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这两类犯罪在拘留后才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之所以对这两类犯罪保留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是由拘留的紧急性和这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所共同决定的。

2.明确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使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只能是暂时的,一旦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还应当及时通知家属。

3.将家属作为唯一的通知对象,而不能再通知被拘捕人所在的单位。毕竟,通知了单位并不等于通知了家属。

在以往的实践中,曾出现这样的案例,比如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迟迟得不到通知,于是到公安派出所报案称他的家人失踪了;又比如,侦查机关为了排除干扰而将犯罪嫌疑人秘密转移羁押处所等情况,以至其亲属不知其所终,无法为其提供帮助。随着新法的实施,这种“无故失踪”的现象将会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人民群众由此而对侦查机关的不满意也将得到改变。因为,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所占比重非常小,这就使得实践中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适用极为有限。并且,这种不通知家属只是暂时的。

在以前的实践中,有时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家属过早知道嫌疑人被拘捕的事实,选择通知其单位,使得家属无法及时有效地采取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行为。通知单位与直接通知家属相比,时间上很容易被耽误。由于新法删除通知单位的规定,将家属作为唯一的通知对象,这种现象也将不复存在。

通知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通知的内容,新法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原因和限制他人的场所通知家属,场所的变动也应当通知家属,以方便家属了解其行踪并为其提供帮助。

2.通知方式的有效性。以往常用的方式是邮寄信件。在通讯方式发达的今天,可以电话的方式通知,方便、快捷而有效。但应记录在案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可借鉴美国“一分钟电话”的做法:警察让嫌疑人自己选择给谁打一分钟电话,因为嫌疑人自己更清楚谁会关心他的利益。

3.“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侦查的目的在于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因此,有碍侦查包括影响查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和影响重要证据收集两大情形。无法通知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拒绝提供联系电话和地址等情形。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